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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責任制度匯編6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38

機關責任制度

有哪些

機關責任制度是企業(y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職責界定: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能和工作范圍,確保責任清晰。

2. 權限分配:規(guī)定各級管理人員的決策權限,避免權責不明導致的混亂。

3. 監(jiān)督機制:設立內部審計和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控執(zhí)行情況,保證制度落實。

4. 考核評價: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定期評估員工的工作表現(xiàn)和貢獻。

5. 追責制度:對于失職行為,設定相應的追責條款,保障企業(yè)利益。

內容是什么

這些制度的具體內容涉及各個層面,例如職責界定會詳細列出各部門的日常工作內容和目標;權限分配則依據(jù)企業(yè)的組織架構和業(yè)務流程設定;監(jiān)督機制通過定期審計和報告系統(tǒng),確保企業(yè)運營合規(guī);考核評價通過設定關鍵績效指標(kpis),量化評估員工表現(xiàn);追責制度則規(guī)定了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標準,如警告、罰款乃至解雇。

重點

機關責任制度的重點在于:

1. 權責一致:確保每個職位的權力與其承擔的責任相匹配,避免權力過大或過小。

2. 公正公平:制度的實施應公正透明,避免偏袒和歧視,以維護員工的權益。

3. 動態(tài)調整:隨著企業(yè)發(fā)展,制度需要適時更新,以適應新的業(yè)務需求和管理挑戰(zhàn)。

存在的問題

然而,實踐中,機關責任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

1. 制度執(zhí)行不力:有時由于監(jiān)管不嚴,制度成為一紙空文,缺乏實際執(zhí)行力。

2. 制度僵化:過度依賴固定規(guī)則可能導致靈活性不足,難以應對快速變化的市場環(huán)境。

3. 溝通不暢:員工對制度的理解可能不一致,導致執(zhí)行上的差異和沖突。

完善機關責任制度,既要注重制度的科學性,也要關注其在實際操作中的靈活性和適用性,同時加強溝通和培訓,確保制度的有效落地。

機關責任制度范文

第1篇 某機關事務管理局責任追究制度

機關事務管理局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保證政令暢通,結合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貽誤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或損害機關事務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局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局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人違反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情形進行監(jiān)督并予以追究。

第四條 局實行機關首長問責制。局機關內設機構及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貽誤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或提案機關事務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局長和局領導班子成員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科室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給予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級處理。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極惡劣影響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一)所屬科室隊多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行為;

(二)屬于本科室隊承辦的事項,超時辦結;

(三)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局機關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給予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級處理。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給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處理。

(一)對機關事務管理相對人推諉或者粗暴刁難;

(二)在上班時間內擅自離崗;

(三)應當場辦理而故意不當場辦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機關事務管理相對人所需補充的全部材料,致使機關事務管理相對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報;

(五)應當給予機關事務管理相對人答復而不予答復;

(六)應當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直至開除。

(一)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二)一年內出現(xiàn)兩次以被追究責任的行為;

(三)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

(四)不執(zhí)行監(jiān)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jiān)察決定;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機關事務管理相對人已諒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fā)生;

(三)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

(四)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

第九條 責任追究程序。

(一)通過接待對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行政職責的來訪,受理投訴、舉報和控告,新聞媒體曝光等途徑知悉追究行政責任的信息;

(二)應當在5日內審查是否有事實依據(jù),并根據(jù)實情決定是否受理。經(jīng)審查有事實依據(jù)的,應當受理;沒有事實依據(jù)的不予受理。有明確投訴人、舉報人、控告人的,應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對不屬于本局受理權限的投訴,舉報、申報、控告負責轉交有關部門;

(三)決定進行調查的事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jīng)分管領導批準可延長30個工作日;

(四)牽頭組織或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充分聽取舉報人、控告人反映的意見和要求,向被舉報人了解情況,必要時召開會議廣泛聽取意見,經(jīng)過認真分析,明辯是非、分清責任,提出不予追究責任或追究責任的處理建議;

(五)對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有明確投訴人、舉報人和控告人的,應當告知;責令改正過錯行為的,負責督促落實;給予處分的,依法律、法規(guī)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條 過錯責任人有申訴權,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提出復核申訴。

第十一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受到行政處分或者責令辭職、辭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d機關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

機關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加強我辦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保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根據(jù)《中國**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和_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以及自治區(qū)黨委、市委的有關規(guī)定精神,制定以本制度:

一、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辦公室(公司)領導班子對各科室、下屬各單位的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副職對正職負責并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對象為:辦公室(公司)領導班子、各科室科級干部、普通干部職工。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追究責任。實施責任追究,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的規(guī)定辦理。辦公室(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科級干部和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處理,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上級領導機關布置的黨風廉政教育和宣傳工作不重視,采取敷衍態(tài)度,致使管理范圍內不正之風嚴重,影響惡劣的。

(二)對直接管理范圍內發(fā)生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各種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本級班子成員或下級領導班子嚴重違紀問題長期失察,或者發(fā)現(xiàn)后不報告不處理的。

(三)對查辦黨員、干部的違法違紀案件不履行職責,甚至瞞案不報、壓案不辦、拖案不結的。

(四)直接管理范圍內發(fā)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產(chǎn)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于管理混亂,致使國家、集體財物被大量貪污,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在選拔任用干部中,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guī)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顯違法違紀行為者的。

(六)利用職權,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tǒng)計法規(guī)、弄虛作假、虛報浮夸,欺騙組織的。

(七)利用職權,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jiān)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知情不管、不報的,或者長期失察的。

(九)其他不認真執(zhí)行或者違反中央、自治區(qū)及我市黨風廉政建設規(guī)定,情節(jié)較重的。

四、實施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屬于集體研究作出錯誤決定的,追究領導班子的責任,同時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屬于領導班子主要領導人的責任的,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屬于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的責任的,追究其他成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機關思想政治工作責任制度范例

為了認真落實領導干部業(yè)務工作與思想政治工作“一崗雙責”制度,加強對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保證機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實,保證機關正確的政治方向,增強干部職工隊伍的凝聚力,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責任制度。

一、思想政治工作是機關的根本性工作,省局各級黨組織必須加強領導。省局黨組作為機關和全省地稅系統(tǒng)的領導核心,對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納入黨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勢,部署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指導思想政治工作的實施,檢查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情況。省局機關黨委會負責機關思想政治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對機關思想政治工作負有組織協(xié)調的責任。要認真落實上級黨組織和省局黨組關于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了解和分析機關思想政治工作狀況,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建議,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計劃,緊密結合機關思想政治建設的實際,組織實施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機關和直屬單位黨支部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直接領導者,對本部門、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領導責任。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納入黨支部議程,及時了解和掌握干部職工的思想情況,分析思想政治工作形勢,認真落實省局黨組和上級黨組織的關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緊密結合本部門、本單位思想政治建設的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二、認真落實思想政治工作“一崗雙責”制度。建立黨組織領導下的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責任制度,各級領導干部不僅對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業(yè)務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而且對思想政治工作同樣負有領導責任。省局黨組書記、局長是全局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領導者,對思想政治負有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省局黨組成員對分管的部門和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要結合行政業(yè)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落實。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堅持思想政治行政業(yè)務工作兩手抓,一并落實。

三、省局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和任務是:

(一)開展馬克思列寧主義、_思想、_理論和“____”重要思想的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法律法規(guī)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形勢任務教育和黨風黨紀教育,開展經(jīng)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干部職工樹立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和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二)加強各級黨組織建設,認真落實黨組織生活制度,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提高黨員素質,充分發(fā)揮各級黨組織的核心領導和戰(zhàn)斗堡壘作用,黨員隊伍的先鋒模范作用。

(三)加強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開展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開展學習型機關建設,不斷提高機關思想業(yè)務水平和創(chuàng)新能力。加強作風建設,建設服務型機關。開展扶貧助困活動。

(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行反腐倡廉思想教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不斷加強機關廉政建設。

(五)開展健康向上、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活動,活躍機關文化生活。

(六)加強共青團、工會組織建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發(fā)揮共青團和工會的助手作用和團結凝聚職工的作用。

四、省局黨組和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領導干部落實思想政治責任制情況的檢查督促,定期講評。各級黨組織每半年要分析一次思想政治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不斷完善措施。各級領導干部要結合述職和工作總結,認真回顧檢查組織實施思想政治工作的情況。對認真履行“一崗雙責”責任,注重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干部要給予表揚,成績顯著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并注意總結經(jīng)驗,樹立先進典型。對不能認真落實思想政治工作責任制,忽視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干部要給予批評教育,不能提拔使用。由于忽視思想政治工作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并視情節(jié)給予紀律處分。

第4篇 局機關責任和工作質量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強化全局工作人員的責任和工作質量,規(guī)范工作行為,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guī)、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工作過錯,是指全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不嚴、不細、不實或其它主觀原因,造成工作損失、產(chǎn)生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三、本制度適用于局機關各處室及所有工作人員。

四、追究工作過錯責任,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過錯責任:

(一)一般工作過錯

1.正式上報或下發(fā)的文件及各類材料中,格式、文體、文字等方面出現(xiàn)較大的錯誤或遺漏,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2.在政務接待、會議籌備、活動組織過程中因計劃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辦理,給工作造成被動的;

3.違反工作程序,越級請示、匯報,給工作造成被動的;

4.在督促查辦、綜合調研、信息報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報材料失實的;

5.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負責制,貽誤辦事人辦事,造成較壞影響的;

6.因態(tài)度不好、服務不周受到投訴并經(jīng)查實的;

7.其他應該追究一般工作過錯責任的行為。

(二)重大工作過錯

1.遇重大或緊急問題不及時報告,不采取應急措施,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2.超越規(guī)定權限擅自做主,給工作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在正式上報或下發(fā)的文件及各類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導致內容出現(xiàn)與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文件或其他有關規(guī)定不相一致問題,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

4.違反保密規(guī)定出現(xiàn)泄密問題,但尚未觸犯國家保密法規(guī)的;

5.因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以權謀私,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6.其他應該追究重大工作過錯責任的行為。

六、工作過錯責任劃分及承擔按以下情況予以認定:

(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報告不及時等造成的工作過錯,由具體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不嚴、不細、不實等原因出現(xiàn)的工作過錯,具體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處室領導承擔次要責任;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實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現(xiàn)的工作過錯,除具體責任人承擔責任外,處室領導承擔領導責任;

(四)工作過錯行為造成經(jīng)濟賠償?shù)模ぷ鬟^錯責任人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七、對一般工作過錯責任人,視情節(jié)、后果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重大工作過錯責任人,視情節(jié)、后果輕重給予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扣發(fā)目標獎、調離崗位、停職離崗培訓等處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從重追究工作過錯責任:

(一)工作過錯多次重復出現(xiàn);

(二)明知已出現(xiàn)過錯,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影響擴大的;

(三)因主觀故意出現(xiàn)的過錯;

(四)拒不承認過錯事實的;

(五)故意隱瞞過錯真相,不及時上報的;

(六)其他經(jīng)局黨組認定,應從重追究工作過錯責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從輕或免除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工作過錯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二)屬認識理解偏差,過錯輕微,且能及時糾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現(xiàn)過錯,情節(jié)輕微的直接責任人;

(四)其他經(jīng)局黨組研究認定,可從輕或免除追究工作過錯責任的。

十、工作過錯發(fā)生后,處室及過錯責任人應將過錯原因和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辦公室啟動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領導要求對工作過錯情況及相關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黨組。

十一、工作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由局黨組研究確定。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5篇 p區(qū)機關事管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制制度

區(qū)機關事管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制制度

一、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責確保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相關制度,由鄂留柱副書記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二、 認真安排部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工作。上半年有計劃、有會議部署、有自查、有總結、年終有總結。

三、認真開展民主生活會并實行領導干部述廉報告制度。同時要求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均以書面形式做述廉報告。

四、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嚴禁對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和其他各項工作弄虛作假,嚴禁公款安裝住宅電話、報銷話費。嚴格實行干部職工考勤制度和節(jié)假日領導帶班制度。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鋪張浪費行為。

五、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工作。大力推進政務、村務公開工作,年度責任目標和財務收支情況要進行公開。按要求規(guī)范黨風廉政建設檔案。

六、每月學習一次,《黨章》、《實施綱要》、《_十七大報告》等,并做好學習筆記。

七、優(yōu)化經(jīng)濟發(fā)展環(huán)境工作:年初有計劃、年終有總結。領導機構健全,認真落實《實施意見》,規(guī)范檔案管理。

第6篇 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推進規(guī)范化服務型機關建設,健全監(jiān)督機制,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和《_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定,比照《_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屬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及上述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適用本制度。

縣屬其它機關、團體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縣監(jiān)察機關負責投訴、檢舉、控告的受理、查辦、轉辦、交辦等工作。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縣級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限期整改,對分管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門評優(yōu)評先資格,對分管負責人予以告誡,并可責令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對該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對分管負責人予以誡勉或免職,并可對主要負責人予以告誡或誡勉:

(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并采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不按規(guī)定承諾本部門、本鄉(xiāng)鎮(zhèn)辦理事項時限的;

(三)未按規(guī)定建立首問負責事項登記制度的;

(四)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員態(tài)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六)不按規(guī)定編制并公布機關辦理事項流程時限表的;

(七)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guī)定及時請示、上報并妥善處置的;

(八)牽頭部門不履行牽頭職責,或配合部門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工作延誤的;

(九)本地、本部門多次出現(xiàn)超時辦結現(xiàn)象的;

(十)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一)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guī)定情形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縣級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的內設機構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可對機構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該機構評優(yōu)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告誡或限期調離工作崗位,并可責令機構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告誡;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對該機構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誡勉或降職,并可對機構負責人予以誡勉或免職:

(一)超過規(guī)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結的;

(二)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三)態(tài)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四)不按規(guī)定登記首問負責事項的;

(五)不按規(guī)定接待、指導、引導、協(xié)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六)對把握不準或特別重大和緊急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而不及時請示報告的;

(七)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guī)定情形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fā)生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xiàn)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zhí)行縣監(jiān)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jiān)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縣監(jiān)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jiān)察建議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 追究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_縣級部門的行政責任,由縣人民政府或縣監(jiān)察機關實施;追究機關和鄉(xiāng)鎮(zhèn)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由任免機關或縣監(jiān)察機關實施。

追究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任免機關實施。

第九條 責任追究調查審結應當在15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jīng)調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日。處理決定作出后5日內,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投訴人、檢舉人或控告人。

第十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機關和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提起申訴。

第十一條 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guī)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十二條 其他違反行政效能規(guī)定,構成行政過錯的行為,依照《_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和《_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有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行為,構成違紀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縣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機關責任制度匯編6篇

機關責任制度是企業(y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職責界定: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能和工作范圍,確保責任清晰。2. 權限分配:規(guī)定各級管理人員的決策權限,避免權責不明導致的混亂。 3. 監(jiān)督機制:設立內部審計和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控執(zhí)行情況,保證制度落實。 4. 考核評價: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定期評估員工的工作表現(xiàn)和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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