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是對企業(yè)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規(guī)范和指導的重要文件,旨在確保審計工作的公正性、獨立性和有效性。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審計目標與范圍:明確內部審計的目標,確定審計活動涵蓋的組織部門和業(yè)務領域。
2. 審計職責:定義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能,包括財務審計、運營審計、合規(guī)審計等。
3. 審計程序與方法:規(guī)定審計工作的步驟,包括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報告編寫和審計跟進。
4. 審計人員資質與培訓:設定審計人員的資格標準,規(guī)劃專業(yè)發(fā)展和培訓計劃。
5. 審計質量控制:建立審計質量評估體系,確保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6. 審計報告與溝通:規(guī)定審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和提交流程,以及與管理層和董事會的溝通機制。
7.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闡述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機構的協作方式。
8. 保密與職業(yè)道德:強調審計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
包括哪些方面
1. 組織架構:描述內部審計部門在公司架構中的位置,以及與其它部門的關系。
2. 審計計劃與執(zhí)行:詳述審計項目的立項、計劃制定、執(zhí)行和完成過程。
3. 問題識別與改進:說明如何識別潛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跟蹤改進效果。
4. 風險評估:闡述如何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審計重點。
5. 內部控制評估:規(guī)定對內部控制系統(tǒng)的評價方法和標準。
6. 法規(guī)遵從性:確保審計活動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定。
7. 報告與溝通機制:設定審計結果的報告流程,以及與管理層的溝通方式。
8. 持續(xù)改進:設立機制以持續(xù)優(yōu)化內部審計流程和方法。
重要性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對于企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至關重要。它能促進透明度,提高治理水平,確保資源的有效利用,預防和發(fā)現潛在風險,保障法規(guī)遵從性,以及推動企業(yè)戰(zhàn)略目標的實現。通過內部審計,企業(yè)能夠及時發(fā)現管理漏洞,改進內部控制,增強公眾信任,提升企業(yè)形象。
方案
1. 制定和完善內部審計政策: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定期更新審計政策,確保其與業(yè)務需求和監(jiān)管要求保持一致。
2. 建立專業(yè)團隊:招聘和培養(yǎng)具備專業(yè)技能和經驗的審計人員,定期進行專業(yè)培訓和知識更新。
3. 強化質量控制:建立審計質量檢查機制,定期評估審計工作的質量,對不足之處進行改進。
4. 提高溝通效率:確保審計結果及時、準確地傳達給管理層,以便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5. 加強與外部審計的協作:與外部審計機構保持良好關系,共享信息,提高審計效率。
6. 實施審計結果的應用:將審計發(fā)現轉化為實際改進措施,推動企業(yè)整體運營的持續(xù)優(yōu)化。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將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為企業(yè)的穩(wěn)定發(fā)展提供有力保障。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制度名稱
受控狀態(tài)
編號
執(zhí)行部門
監(jiān)督部門
考證部門
第1章總則
第1條
為適應集團專業(yè)化管理需要,健全內部經濟監(jiān)督、檢查機制,保證集團財產的安全和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根據國家相關法規(guī),結合本集團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目的
1.監(jiān)督集團經營政策、方針以及財務管理制度、財經紀律在集團及成員企業(yè)的貫徹執(zhí)行。
2.查處違規(guī)行為,保護集團資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3.強化集團的經營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規(guī)避經營風險,實現經營戰(zhàn)略目標服務。
第3條
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以及集團發(fā)布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2.以集團經營目標為工作中心,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法律和集團制度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反映、分析各運營單位、部門的經濟活動,評價經營管理者的經濟責任,提出恰當的審計意見,作出正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4條
內部審計工作依據“只查不究”的原則開展,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只具有出具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意見的建議權,不負責意見和建議的具體落實,集團董事會對審計意見和建議所形成的處理和處罰有最終裁定權。
第2章內部審計組織機構
第5條
審計委員會隸屬于董事會,負責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對涉及到財務、基建、工程技術等比較復雜和重大的審計項目進行研究處理。
第6條
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對集團及成員企業(yè)的財務收支和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7條
審計部的主要職責。
1.檢查集團及成員企業(yè)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并對其有效性、合理性、經濟性進行評價。
2.對集團、專業(yè)集團及其成員企業(yè)的經濟活動及相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jiān)督,防錯糾弊,為集團及成員企業(yè)優(yōu)化管理提供意見。
3.對集團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4.對集團及成員企業(yè)的年度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確認。
5.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擬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并在審批通過后組織實施。
6.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討,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7.擬定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報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審核、審批后執(zhí)行。
8.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按時完成交辦的審計任務。
第8條
審計部的主要權限。
1.有權要求集團及成員企業(yè)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資金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等有關文件和資料。
2.有權檢查、審核集團及成員企業(yè)的會計賬目、憑證、賬薄、業(yè)務記錄、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檢查資金、資產管理情況,檢測財務會計電算化軟件。
3.有權參加集團及成員企業(yè)重大的經營管理等有關方面的會議。
4.有權參與集團及其成員企業(yè)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重大投資項目及重大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調研過程。
5.就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及審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有權召開調查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6.有權提出制止、糾正違反集團制度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等事項的意見。對被審計單位嚴重損失浪費的現象,有權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7.對阻撓、拒絕審計和弄虛作假、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提請集團有關領導批準后,有權采取查封有關賬冊、凍結資財等臨時措施,并有權提出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8.有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有關財經制度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9.對審計中發(fā)現的、須查處的重大或緊急事項,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報告。
第3章內部審計人員隊伍建設
第9條
審計部應根據企業(yè)發(fā)展的規(guī)模、審計的范圍和審計工作的經?;?、專業(yè)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職或兼職會計師、經濟師、工程師等業(yè)務骨干組成集團內部審計隊伍。
第10條
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取得的財務收支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11條
當遇有重大、復雜審計項目任務時,要求計劃、財務、技術等部門的有關人員與審計人員共同參與并組成專項審計組。必要時,經有關領導批準可聘請外部人員或借助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12條
審計人員按本制度規(guī)定行使審計職權,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刁難或打擊報復。對審計人員進行刁難或打擊報復的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給予相應的處罰、處分。
第13條
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在確定審計方案前提出聲明并予以回避。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14條
審計人員工作成績顯著、對集團貢獻突出的,應按集團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嚴重失職瀆職、泄露公司重要經濟秘密的審計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和給公司造成的后果,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4章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
第15條
遵循性審計。對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guī)、政策、流程、計劃、預算、程序、合同協議等遵循性標準的情況作出評價。
第16條
風險審計。對企業(yè)內部控制中的風險管理狀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17條
績效審計。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效率和效果情況進行審計。
第18條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19條
其他審計。包括建設項目審計、物資采購審計等專門審計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5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20條
編制審計工作計劃。
根據集團的經營管理的要求和具體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審計部擬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和分季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執(zhí)行并實施。
第21條
通知被審計單位。
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由該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制定,審批通過后實施。審計部應提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自審計之日起,一般應在1個月內完成審計檢查工作。被審計單位接到通知后,應按有關要求作好各項準備工作,積極配合,并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22條
組織實施審計項目。
1.依據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可采取就地審計與送達審計、定期審計與不定期審計、抽查審計與全面審計、專項審計、專案審計等多種審計方式。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作好審計記錄,收集必要的審計證據。
2.重大、復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第23條
歸集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人員在審計查證工作結束后,要對審計記錄、證明材料、審計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復核,然后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24條
撰寫審計報告。
1.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結果,依據審計制度對被審計單位的被審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報告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充分、合法,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
2.審計報告報送審計委員會審定前,應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報告經確認確有不實之處,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3.審計報告及審計處理處罰建議書報經審計委員會批復后,正式下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必須嚴格遵照執(zhí)行(需有關部門配合執(zhí)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15日內將執(zhí)行結果反饋審計室。
第25條
審計處理、處罰建議。
1.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違反國家、集團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部應當根據審計結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作出審計處理、處罰建議和意見。
2.處罰的審計建議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指對有嚴重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
第26條
被審計單位的申訴。
1.被審計單位在收到經審計委員會批復后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后,如有異議,可在10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zhí)行。
2.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申訴。審計委員會在接到申訴后10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決定予以糾正。
第27條
審計回訪和后續(xù)審計。
1.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部應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回訪,對被審計單位采納審計意見和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后續(xù)檢查。
2.被審計單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慮,決定對內部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不采取糾正措施,應當做出書面解釋。
3.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將審計結果以及被審計單位書面解釋向管理層報告。
第28條
審計資料歸檔。
項目審計結束后,審計部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做好審計資料的整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第6章附則
第29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30條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執(zhí)行。
編制日期
審核日期
批準日期
修改標記
修改處數
修改日期
第2篇 投資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中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jiān)督,使審計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根據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中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審計監(jiān)察部。公司將根據發(fā)展規(guī)劃,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jiān)督體系。
第三條
內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具備相應的審計專業(yè)職稱、專業(yè)知識和審計經驗。
第四條
內審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公司應對審計人員工作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五條
內審人員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六條
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三、審計對象、范圍和依據
第七條
內部審計的對象:
1.公司本部有關部門;
2.公司全資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3.公司參股企業(yè)的派駐人員;
4.公司總裁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內部審計范圍: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2.財務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3.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4.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
5.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
6.公司及下屬企業(yè)主要領導離任的經濟責任;
7.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審計;
8.其他與經營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
內部審計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
2.公司規(guī)章制度;
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4.其他有關規(guī)定。
四、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條
公司內部審計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jiān)督檢查。
2.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紀經濟問題進行審計。
3.專項審計。包括:
(1)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2)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廉潔奉公情況進行審計。
(3)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
五、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本公司、下屬企業(yè)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要求被審單位及時提供與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
4.按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
5.對有關事項調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7.對違反財經法規(guī)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guī)、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9.對審計工作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裁、董事會、監(jiān)事會報告;
10.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總裁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1.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guī)章制度。
六、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經公司總裁批準組織實施。
2.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內容、方式、時間。
3.實施審計。
4.編制審計報告。
5.下達審查處理決定。
6.復審。被審單位、個人在接到審查處理決定1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公司總裁批準,組織復議。
7.進行后續(xù)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程序過程注意事項:
1.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出示由公司總裁簽章的審計通知書及授權審計通知書;
2.審計處理決定由公司總裁批準下達;
3.復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zhí)行;
4.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董事會、監(jiān)事會備案;
5.審計過程中若發(fā)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報告,及時制止問題的延續(xù)與擴大。
七、審計檔案制度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yè)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公司總裁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zhí)行情況報告;
7.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8.復審和后續(xù)審計的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十七條
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zhí)行。
八、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對被審計單位、人員的遵紀守法、效益顯著行為,審計人員應向公司總裁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向公司總裁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zhí)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條
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中國**審計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中國**總裁辦公會決定修改與補充。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司總裁辦公會通過,總裁簽發(fā)之日起正式生效、實施。
第3篇 j機關內部賬務審計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制度,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使委內部財務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所有資金的效能,更好地為委內部建設和發(fā)展服務,特制定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條 堅持財經工作基本原則,依據國家制定的各項財經法規(guī)和制度,強化本委財務管理,使之做到公開、公正、透明,防止財經工作中的腐朽現象,保護和調動干部職工當家理財的積極性,堅持開源節(jié)流、增收增效原則,合理安排和使用資金,促進委的各項事業(yè)健康協調發(fā)展。
第三條 加強內審工作組織領導,成立內部財務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委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機關副主任、紀檢組長擔任。委監(jiān)察室和辦公室具體組織并協調熟悉財務的人員實施內審工作。
第四條 實施內審的范圍是:委機關及經費獨立核算的所屬單位。內審的主要內容:
(一)執(zhí)行國家、省和市財務制度的情況;
(二)執(zhí)行委內財務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的情況:
1、財政撥款收支情況;
2、爭取項目資金收支情況;
3、委及所屬單位房屋租賃、水電費、辦公經費等收支情況;
4、機關房改和評估房補交款收支情況;
5、差旅費和公務接待費開支情況;
6、按照相關規(guī)定發(fā)放各類獎金情況;
7、機關及所屬單位購置辦公設備開支情況;
8、委基本建設投資及開支情況;
9、黨費收支情況。
第五條 內審的時限和要求
1、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內部審計,必要時,可隨時審計;
2、財務室和涉及到的科室,要積極協助,密切配合,提供真實的憑證、數據等相關情況;
3、審計專班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審計相關信息;
4、審計結果經審計領導小組核準,提交委辦公會或黨組會審定后進行公示,接受監(jiān)督;
5、實行責任追究,對審計中違規(guī)違紀的責任人,將依照黨政紀和相關財經法規(guī),按組織程序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 本制度由監(jiān)察室負責解釋。
第4篇 機關內部賬務審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使委內部財務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所有資金的效能,更好地為委內部建設和發(fā)展服務,特制定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條 堅持財經工作基本原則,依據國家制定的各項財經法規(guī)和制度,強化本委財務管理,使之做到公開、公正、透明,防止財經工作中的腐朽現象,保護和調動干部職工當家理財的積極性,堅持開源節(jié)流、增收增效原則,合理安排和使用資金,促進委的各項事業(yè)健康協調發(fā)展。
第三條 加強內審工作組織領導,成立內部財務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委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機關副主任、紀檢組長擔任。
委監(jiān)察室和辦公室具體組織并協調熟悉財務的人員實施內審工作。
第四條 實施內審的范圍是:委機關及經費獨立核算的所屬單位。
內審的主要內容:
(一)執(zhí)行國家、省和市財務制度的情況;
(二)執(zhí)行委內財務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的情況:
1、財政撥款收支情況;2、爭取項目資金收支情況;3、委及所屬單位房屋租賃、水電費、辦公經費等收支情況;
4、機關房改和評估房補交款收支情況;
5、差旅費和公務接待費開支情況;
6、按照相關規(guī)定發(fā)放各類獎金情況;
7、機關及所屬單位購置辦公設備開支情況;
8、委基本建設投資及開支情況;
9、黨費收支情況。
第五條 內審的時限和要求
1、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內部審計,必要時,可隨時審計;2、財務室和涉及到的科室,要積極協助,密切配合,提供真實的憑證、數據等相關情況;3、審計專班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審計相關信息;
4、審計結果經審計領導小組核準,提交委辦公會或黨組會審定后進行公示,接受監(jiān)督;
5、實行責任追究,對審計中違規(guī)違紀的責任人,將依照黨政紀和相關財經法規(guī),按組織程序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 本制度由監(jiān)察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