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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義
煤礦作業(yè)環(huán)境復雜,安全風險高,一套完善的煤礦安全檢查制度是保障礦工生命安全和企業(yè)穩(wěn)定運行的基礎。它如同一盞指路明燈,照亮了生產過程中的潛在危險,防止事故的發(fā)生,確保礦山的安全生產秩序。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定期安全檢查:定期進行井下設備、通風系統、防爆設施的全面檢查,確保其正常運行。
2. 崗位責任制:每個工種明確安全職責,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 應急預案:制定詳細的事故應急響應計劃,包括疏散、救援、恢復等步驟。
4. 培訓教育:定期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對能力。
5. 風險評估:對作業(yè)環(huán)境進行風險評估,及時識別和控制安全隱患。
注意事項
1. 制度的執(zhí)行不能流于形式,必須嚴格執(zhí)行,對違規(guī)行為嚴肅處理。
2. 安全檢查應全面細致,不遺漏任何一個可能的隱患。
3. 鼓勵員工參與,建立反饋機制,及時發(fā)現并解決問題。
4. 制度應隨生產條件變化適時更新,保持其適應性和有效性。
5. 注意保密,防止重要安全信息泄露,影響礦井安全。
煤礦安全檢查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是一項關乎生命安全的工作,不容忽視。我們必須以科學嚴謹的態(tài)度,確保制度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此守護每一位礦工的生命安全,維護企業(yè)的穩(wěn)定發(fā)展。
煤礦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礦安全檢查制度
第一條 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煤礦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煤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定,依照本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
第三條 對政府有關部門安排部署的安全檢查,礦長或安全副礦長負責安排落實。政府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進行安全檢查、監(jiān)察時,車間、班組、有關人員要積極予以配合。
第四條 礦長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對安全檢查負全面責任。各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檢查負責。
第五條 由礦長組織,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執(zhí)行情況。
2、 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是否將安全放在生產的首位。
3、 規(guī)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是否健全、適宜,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處于執(zhí)行狀態(tài);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
4、 安全管理保障體系是否滿足管理需要并發(fā)揮作用,職工是否樹立了安全生產意識,是否形成了全員參加的管理網絡。
5、 作業(yè)場所是否存在環(huán)境、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否落實隱患治理措施。
第六條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礦每月至少進行1次,定期安全檢查由礦長組織,分管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參加,分別對井上下作業(yè)現場、設備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
第七條 礦長定期檢查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經常檢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其他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修訂、修改。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每半月組織1次專項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分管范圍內存在的安全問題。
第八條 對生產作業(yè)現場、設備、安全設施和人的行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為。
1、 礦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下井指揮生產,必須同時檢查安全工作。
2、 安全檢查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作業(yè)現場檢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 班組長作業(yè)前,必須對作業(yè)現場全面的安全檢查。
4、 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前,應對作業(yè)環(huán)境、使用的設備進行認真檢查。
第九條 安全大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和專業(yè)安全檢查實行安全檢查表制度。檢查前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中應認真依照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填寫。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
第十條 作業(yè)人員必須按“三大規(guī)程”要求,實行標準化作業(yè),做好崗位責任范圍內的檢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十一條 安全檢查員日常監(jiān)督檢查,應當檢查《煤礦安全規(guī)程》、作業(yè)規(guī)程、操作規(guī)程和礦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制止“三違”行為?,F場檢查應當全面、突出重點。檢查地點、時間、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要如實記錄。安全檢查員對作業(yè)班組和作業(yè)人員能夠解決的事故隱患有權要求限期解決;對發(fā)生事故危險的場所,有權停止作業(yè),撤出人員;對違章行為有權提出處罰意見;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礦長或有關責任人報告。
第十二條 對未按規(guī)定開展安全檢查或檢查工作不認真,檢查后未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實整改措施導致事故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企業(yè)安全處罰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依照本制度,礦制定嚴重和一般“三違”標準以及相應的處罰標準,經礦長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記錄要妥善保存。保存期半年以上。
第十五條 本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煤礦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保養(yǎng)管理制度
為了搞好我煤礦井下安全生產,加強通風儀器、儀表管理,保證安全運轉防止丟失、損失、減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發(fā)揮設備的效能,在儀器、儀表管理中,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fā)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與使用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我礦所使用的儀器、儀表的使用、檢測、維修、保管、保養(yǎng),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煤礦行業(yè)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對煤礦的有關規(guī)定,由專業(yè)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yè)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危及生產安全的儀器、儀表。
三、儀器、儀表的檔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為了確實掌握儀器、儀表的數量、規(guī)格、調動、事故、檢修及使用等情況,必須設專職的設備管理員,必須分類建立設備卡片和臺帳,對大型固定設備應逐步建立履歷簿,系統記錄設備的使用、檢修和事故情況。
2、儀器、儀表使用和負責人必須正確掌握儀器、儀表的動態(tài)并進行統計,按季度向機電科匯報。
3、必須設立保管倉庫,集中保管新到貨、未使用和閑置設備,避免設備丟失、損壞。
4、使用中的儀器、儀表應由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修、保管和合理使用。
5、儀器、儀表如發(fā)生丟失、損壞等責任事故時,各部門應進行分析,追查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6、嚴格按照儀器、儀表的說明書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使用儀器、儀表,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和會操作、會維護保養(yǎng)、會排除一般故障。
四、儀器、儀表的平衡和調節(jié)。
1、為了充分發(fā)揮儀器、儀表的效能,合理使用儀器、儀表,提高利用率,各部門對閑置的儀器、儀表等應及時進行平衡調校,應每月調校平衡一次。
2、任何儀器、儀表的調整,必須通過相關負責人批準,管理人員辦理。
五、儀器、儀表的報廢。
1、儀器、儀表報廢,應根據使用年限和損害程度確定,凡符合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報廢。
(1)儀器、儀表超過使用年限,損壞嚴重,再行修復,其修復費超過該儀器、儀表價值80%以上者。
(2)遭受意外災害,儀器、儀表損壞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80%。
2、儀器、儀表報廢由礦組織機電、生產、供應、財務等部門參加鑒定,提出報廢意見,方可報廢。并在臺帳上注銷,辦理固定資產報廢的財務手續(xù)。
六、儀器、儀表的檢修。
為了使檢修工作順利進行,能及時更換已磨損和消耗的零件必須加強配件和檢修材料的管理與供應工作。
1、必須根據零件的磨損期限制定每臺設備的配件消耗定額,要有1~3個月的正常消耗的儲備配件。
2、從礦倉庫領存配件,必須驗收,質量不合格的不予領取,通過使用驗證不合格應做退庫處理。
3、配件和材料的領用,必須實行以舊換新制度,使用單位領用配件時,必須交還舊配件,對換下來的配件,凡能維修使用者,應送修理廠整修、登帳,領用時先發(fā)放修復配件。
4、所有進行維修、檢修的儀器、儀表必須經過有資質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配件和材料領用,必須實行以舊換新制度,使用單位領用配件時,必須交還配件,對換下來的配件,凡能修理使用者,應送修理廠整修、登帳,領用時先發(fā)放修復配件。
6、對大、中、小修復跟換的配件應進行記錄,搞清配件的消耗情況。
7、由機電組每月匯總各連隊的配件加工計劃。
七、儀器、儀表的維修和保養(yǎng)
1、正確使用機械設備潤滑,必須嚴格按照說明規(guī)定的品種、數量、潤滑點、周期加注或更換。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時、定點、定量、定質。
2、機械維修保養(yǎng)是以預防為主的思想指導,根據各種機械的運行規(guī)律、結構、工作條件和磨損規(guī)律制定強制性的制度。
3、按作業(yè)時間的不同分為定期保養(yǎng)和特殊保養(yǎng)兩類。定期保養(yǎng)有日期保養(yǎng)和分級保養(yǎng);特殊保養(yǎng)有走合保養(yǎng)、換季保養(yǎng)、停用保養(yǎng)和封存保養(yǎng)等。
4、分級保養(yǎng)一般按機械的運行時數來劃分保養(yǎng)級別內容。而特殊保養(yǎng)一般是根據需要臨時安排或列入短期計劃進行的,也可結合定期保養(yǎng)進行,如停用保養(yǎng)、換季保養(yǎng)等。
5、日常保養(yǎng)是操作人員在上下班和交接班進行保養(yǎng)作業(yè)。內容為“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十字作業(yè),轉向及行走系統,制動及安全裝置等部位的檢查調整。日常保養(yǎng)的項目和部位較少,且大多數在機械外部,但都是易損及要害部位。日常保養(yǎng)是確保機械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和基礎工作。
6、一級保養(yǎng)除進行日常保養(yǎng)的各種作業(yè)項目外,還包括:清洗;運動異常等,發(fā)現后及時修復、排除。
7、在一般情況下,日常保養(yǎng)和一級保養(yǎng)由機械操作人員負責進行,而維修人員負責二級以上保養(yǎng)工作。
六、儀器、儀表的完好標準
1、完成任務好,做到優(yōu)質、高效、準確、低耗,安全無事故配合施工協作好。
2、合理使用好,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guī)定、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確操作。各項原始記錄資料齊全、準確。
3、技術狀況好。
4、維護保養(yǎng)好。認真執(zhí)行“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十字作業(yè),達到規(guī)定要求,故障少。
5、保管工作好。儀器、儀表的零件、部件、隨身用具,附屬裝置,完整齊全,無缺少損壞。
第3篇 煤礦機電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設備管理,嚴格執(zhí)行設備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維修好各種機電設備,確保安全生產和設備的正常運行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為提高鑫源公司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機電管理科負責管理全公司生產的機電設備、電纜、大型材料以及所有零配件的使用、庫存情況的統計和管理。機電管理科必須經常深入井下現場,了解掌握井下和井上設備的運行、使用、備用、回收、待修、待報廢等情況,并建立建全各種臺帳,搞好各種圖、牌、板管理,做到口勤、腿快、數量清、狀況明,帳、卡、物、牌、板五對口。
?采煤、掘進、開拓、通風、運輸、巷修、抽準、機電一區(qū)、機電二區(qū)等單位,應配備一名兼職的設備管理人員,使專業(yè)管理和群眾管理結合起來,共同搞好全礦機電設備的管理工作。
?全礦機電設備、配件及大型材料必須建立建全各種臺帳,屬固定資產的要和財務相符。使用單位要建立自己的分區(qū)臺帳,分區(qū)臺帳要建立一式兩份,使用單位和設備組各一份,并每月與設備組對帳兩次,上旬從1~15號為一次,下旬16~25號前為止,一次不對帳,罰款50元。對帳的范圍:包括各單位使用的設備、電纜長度、數量及規(guī)格型號,以及各種備用和待收設備,備用的配件等必須對帳清楚。
?要嚴格執(zhí)行機廠進出設備驗收制度,特別要加強對礦用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包括五小設備和瓦斯監(jiān)測儀器等)。要嚴格執(zhí)行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質量和驗收制度,并做好自修設備的檢查和驗收工作。做到從檢修、安裝、運行、維護、檢查等全過程管理,要做到檢修按標準,入井有復查、安裝有驗收、運行有監(jiān)督、維護有規(guī)范、檢查有記錄、臺臺有檔案、失爆有責任追究制。對不合格的設備一定不準下井使用,已下井使用造成后果的設備,要追究檢修人員檢修單位和驗收人的責任,并按造成后果及影響的時間負責、要根據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工資科定額組應加強對各單位領用下井,和回收上井的設備清單進行嚴格的審批,凡屬領用下井設備,和回收上井設備的清單,必須有機電管理科設備組值周人員的簽字后才能有效結帳。否則,將根據公司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和處罰。
ù?機修廠是為全公司生產服務的中心,所以必須保證檢修質量,和各種備件的供應和儲備,各種配件要上架掛牌統一設專人管理,機廠要建立臺帳,對常用的溜子配件必須保證隨時不少于5件儲備和庫存,當儲備不足時,機廠應及時安排加工補齊儲備量,各使用單位,凡需到機廠領取設備、電纜、配件的人員,必須先開票,經機電管理科科長同意,設備組值班人員簽字后才能領取,不得到機修廠隨便拆卸、亂拿,特別是各種配件和材料,為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若發(fā)現要對當事人進行50~100元的處罰。
?設備安裝回收管理辦法
(1)各單位回收上井的設備、電纜、配件,必須齊全完整,不得丟失和損壞,并及時交到機修廠,經機電管理科、機修廠、回收單位三方現場簽字驗收后,人資科考核辦方能支付回收工資。如有丟失或缺損的按原值進行賠償。凡回收的開關、電機拆火時,電纜不準切割,如發(fā)現切割,每臺次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其中區(qū)長、書記各承擔50元、其余100元罰款由工區(qū)落實責任人。
(2)采煤工作面的設備安裝,由礦安排相關單位負責,回收時由礦安排單位回收?;厥諘r必須經機電管理科、使用單位和回收單位三方現場驗收并辦理移交簽字手續(xù),回收單位必須持三方現場移交簽字手續(xù),隨回收上井的設備、電纜、配件交到機修廠,并經機電管理科、機修廠、回收單位三方簽字并填寫回收單,回收單位憑回收單到人資科考核辦方能有效結帳。同時,回收上井的設備,應及時推進機修廠,并卸在指定位置,不得亂堆亂放,不準不卸車,否則將對責任單位區(qū)長、書記各處罰50元。
(3)各單位使用的設備、電纜的安裝及回收,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各單位到機修廠領用下井的設備、電纜及配件時,必須先開票后下井。對拆除后的設備(包括溜頭、溜尾、牙箱、電機、溜槽、皮帶機頭、機尾、各種架子、調度絞車等隨機配件),責任單位必須在三日內回收上井并交機修廠,同時責任單位的設備管理員(或機電副區(qū)長),應及時與機電管理科對帳,及時銷帳。如超過規(guī)定時間按100元/天/臺處罰責任人。
(4)各使用單位的設備,如需變動使用地點或轉用,必須在三日內到機電管理科對帳,以保證帳目清楚,如超過規(guī)定時間,延長一天罰使用單位設備管理員(或機電副區(qū)長)20元。
(5)新安裝設備的工作面以及掘進頭搬家需移交時,必須由機電管理科組織技術科、安全科、設備移交單位和施工單位現場共同辦理簽字移交手續(xù)。凡通知到的單位,無故不參加者將給予責任單位區(qū)長100元的處罰。對移交出現的問題,移交方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并移交施工單位,如超過規(guī)定時間還未處理,每超一天按200元處罰,區(qū)長、書記各承擔100元(特殊情況除外)。
(6)采煤工作面、掘進頭需更換設備、配件(包括溜頭、溜尾、電機、牙箱、根節(jié)、溜槽、扒斗機、扒斗機上槽、噴漿機、皮帶機、電機、牙箱、滾筒、皮帶及各種小絞車等)時,都必須在三日內將更換的部件回收上井,以便檢修備用。如延期不回收的,每天每臺按50元處罰責任單位區(qū)長、書記、機電副區(qū)長,直至該單位將設備回收上井為止。
(7)小型電氣設備(包括電煤鉆、綜保、皮帶機綜保、80開關、7.5kw以下水泵、潛水泵、打點器、接線盒、電鈴、按鈕等)的回收,從更換之日起一日內必須回收上井交機修廠,如超過規(guī)定時間,按每臺(件)一天20元處罰使用單位負責人。若在使用單位責任范圍內有亂丟、亂放并無人看管的五小設備,每發(fā)現一次,處罰使用單位負責人100元。
(8)配件、材料(包括皮帶機上、下托輥、中間架、溜子連接筒、快軸、盲軸、鏈輪、護板架、機尾滾筒、花鍵套、聯軸器等常用材料和配件)的回收,從領取到更換,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回收上井交機修廠,每超過一天,按每件50元處罰責任單位區(qū)長、書記。
(9)對使用完畢、暫時又不回收的設備,由原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礦另行安排相關單位負責管理。
(10) 各單位領用或回收的設備,必須在清單上填寫數量、地點、用途、編號等?;厥丈暇脑O備及配件必須經機修廠開票,并經回收單位、機修廠、機電管理科三方簽字方能到人資科有效結帳。
(11)進出機修廠的設備要嚴格把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工時。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除扣除全部虛假工時外,還將給予作假數額等額的罰款。
°?電纜使用與回收管理規(guī)定
(1)?電纜的管理要健全,要建立各種臺帳并設專業(yè)人員負責管理,各種規(guī)格的電纜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和編號,編號位置在每根電纜兩頭1.5米左右處,并注明電纜的長度。電纜管理人員,要對每一根電纜從進貨到使用都必須有使用和檢修記錄,有到貨日期和生產廠家規(guī)格型號及長度數量登記檔案。
(2)?各單位需領用電纜時,必須先到設備組開票,見票后電纜組才能發(fā)放,領用時要注明電纜使用地點和長度,在領用期間電纜的管理和維護,全由使用單位負責,不得損壞和丟失,對使用單位要根據被盜電纜的規(guī)格、長度按原價進行賠償處罰。如在使用中出現問題須切割加接線盒時,必須經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和機電科長同意。直到回收上井(去掉線頭損耗),必須保證在領用前的長度,電纜組要認真對回收的電纜進行驗收和復查,若少于下井前的長度,按該電纜的原值每米進行處罰,嚴重者將追究使用單位及責任人,并加倍處罰。
(3)?對不使用的電纜要及時回收,已拆火不用的電纜必須在二天內回收上井交到電纜組,從拆火到裝車,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看守,以防丟失,并隨同電纜一起上井交到電纜組,如裝車后的電纜不能及時上井,應及時通知礦調度值班員,盡快安排運輸將電纜提升上井,若造成電纜在井下停留被盜,要追究礦回收單位的責任,除按丟失電纜金額進行賠償外并對回收單位干部處罰200元。
(4)?回收上井的電纜,必須及時交到電纜組,并經電纜組驗收合格開票到設備組銷帳,由設備組填寫回收清單并簽字到人資科定額組才能有效結帳。
(5)?機電管理科根據井下工作場所變化,應及時督促使用單位或指定單位及時回收不使用的電纜,并有機電管理科下發(fā)回收通知單,若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回收的,每拖延一天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6)?使用電煤鉆的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電煤鉆電纜每月切割兩次的規(guī)定,切割的電纜頭和對帳的時間相同并交到機電管理科,對一次不切割不交者,罰款50元。
?對各種電纜的鋪設和管路安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標準進行施工,由機電管理科組織,技術科、安全科、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辦理移交。巷修工區(qū)如在有電纜,管路的巷道修復時,施工措施必須送一份給機電管理科,由機電管理科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對原有的電纜,管路及吊掛情況進行現場移交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要加強對電纜和管路的保護,不得損壞,施工結束后,必須恢復原狀,若發(fā)現電纜和管路被損壞等情況,要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并處罰干部300元。
十、? 運輸系統電機管理考核辦法
(1)、考核范圍:礦井地面及井下運輸系統設備(包括刮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的電機管理考核納入本辦法。
(2)、電機的燒損由機電管理科負責鑒定燒損原因,落實責任單位。
(3)、采煤工區(qū)、機電二區(qū)電機燒損按0.5臺/萬噸進行考核,超出或節(jié)余部分按30元/千瓦進行獎罰。
(4)、掘進工區(qū)按每0.4臺/百米進行考核,超出或節(jié)余部分按30元/千瓦進行獎罰。
(5)、當月責任單位燒損電機55千瓦(不含55千瓦)以下按上述辦法進行考核。
(6)、當月責任單位燒損電機達55千瓦(含55千瓦)以上,同樣按上述辦法進行考核,其中對責任單位的黨政負責人各處罰100元,機電副區(qū)長處罰200元;燒損電機達100千瓦以上,對責任單位的黨政負責人各處罰200元,機電副區(qū)長處罰400元,以此類推。
十、刮板運輸機的使用管理規(guī)定
(1)、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刮板運輸機電機的保護和管理,電機必須保證通風和散熱良好,不得被埋和雜物覆蓋,若發(fā)現電機被埋,按100元/次處罰責任單位。
(2)、刮板運輸機必須采用墊木懸空,否則停止使用。采面運輸巷的刮板運輸機除面腳20米范圍內及掘進工作面迎頭刮板運輸機最后10m范圍內外,每節(jié)中部槽必須在其插接處墊一塊道木,并安裝均勻,同時在溜頭、溜尾處各挖一個回頭炭窩。每部刮板運輸機的墊木之間和每個回頭炭窩必須隨時清理干凈,不得存滿。若發(fā)現每個墊木之間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凈,按5元/處處罰,回頭炭窩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凈,按50元/處處罰,由使用單位落實責任者。
(3)、刮板運輸機不準缺刮板、缺螺栓運行,更不得帶病運轉。有問題應及時停機檢修,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若查出缺刮板,按20元/塊進行處罰;缺螺栓或螺栓松動,按5元/處進行處罰,由使用單位落實責任者。
(4)、刮板運輸機的使用單位應加強對溜子司機責任心教育,杜絕野蠻使用設備現象,影響生產。
(5)、刮板運輸機不要求墊墊木是,每隔15米必須挖一個回頭碳坑,回頭碳坑尺寸不得小于長_寬_高800_600_500,每缺一個按50元處罰。
(6)、刮板運輸機與帶式輸送機搭接處,前后10米必須清理干凈,不得埋機尾,若查出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凈,按50元處罰。
(7)、工區(qū)內部由機電副區(qū)長完善設備及備品備件管理臺賬,做到賬物相符,備品備件滿足生產需要。
(8)、機修廠必須保證設備檢修質量,保證各種備件的供應和儲備,對常用的刮板運輸機配件必須保證隨時不少于5件儲備和庫存。當儲備不足時,應及?? 時安排加工補齊儲備量。若因檢修不及時影響生產,由機修廠承擔損失。
(9)、機電管理科負責日常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十一、刮板運輸機墊木和擋煤板使用管理規(guī)定
(1)、機電管理科負責對全礦刮板運輸機墊木和擋煤板建立臺賬并進行統一調配和管理。
(2)、各工區(qū)在安設刮板運輸機時,必須同步安設墊木和擋煤板。安設墊木時必須安設在兩溜槽連接處,擋煤板必須安設在溜槽兩邊,并與溜槽固定好。如未按要求安設墊木和擋煤板的單位,定額組不預支付安裝溜子工資。
(3)、各工區(qū)墊木安設好后,必須隨時保持墊木地板到溜槽底板之間無浮貨。對沒有清理的單位,一經查出對單位主管按100元/次進行處罰。
(4)、刮板運輸機必須每隔50米有一回頭炭坑,其尺寸不得小于長×寬×高=800×600×500mm,并隨時保持清理干凈。否則按每個50元進行處罰。
(5)、各墊木和擋煤板使用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好所使用的墊木和擋煤板,嚴禁故意損壞。否則對單位主管墊木按20元/塊,擋煤板按50元/塊進行處罰。
(6)、每月底機電科進行質量標準化檢查時,將把墊木、擋煤板的管理情況列入標準化考核范圍內。
(7)、每次回收刮板運輸機期間,必須有機電管理科移交給回收單位。對回收過程中出現丟失或損壞的墊木和擋煤板。損壞墊木按20元/塊,擋煤板按50元/塊進行處罰。丟失墊木按30/塊,擋煤板按100元/塊進行處罰。
十二、帶式輸送機使用管理規(guī)定
(1)、井下帶式輸送機必須使用皮帶綜合保護裝置,皮帶機不安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罰款200元,每缺一種保護,罰款50元,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罰款100元,每一種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罰款50元。
(2)、帶式輸送機必須使用標準清掃器,不允許用木料或鐵管等材料代替清掃器,若不使用標準清掃器,每個罰款50元,清掃器不起作用,每處罰款50元。
(3)、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前后10米必須清理干凈,若清理不干凈,罰款50元,傳動裝置必須清理干凈,若清理不干凈每次罰款50元,若因傳動裝置未清理干凈,造成皮帶斷帶事故,罰款300元。
(4)、皮帶跑偏磨中間架,每處罰款10元。
(5)、若因接頭不正,造成皮帶跑偏,每個頭罰款50元。
(6)、托輥不轉不更換,造成硬磨皮帶,每個罰款10元。
(7)、皮帶托輥纏纖纏絲,每處罰款5元。
(8)、底托輥被浮貨掩埋,每處罰款10元。
(9)、底皮帶離地低于200mm,每15米為一處,罰款50元。
(10)、防跑偏托輥不起作用或損壞不更換,每處罰款10元。
(11)、接煤架損壞或不起作用,每處罰款50元。
(12)、吊掛鐵絲每缺一處或鐵絲吊掛不平直,每處罰款10元。
(13)、皮帶接頭時必須用尺子劃線,若查出一次不用,罰款
十三、每月要定期召開一次維護班長專業(yè)會,參加單位、采二、采三、掘一、開拓、巷修、抽準、通風、運輸、機修廠、機電一、機電二區(qū)區(qū)長及各隊隊長,機電管理科,會議總結機電、運輸上個月來的工作情況,布置下一個月的工作安排,凡通知到會者,遲到罰款50元,對無故不參加者罰款100元。
十四、機電管理科設備組要負責和組織每周兩次的設備完好檢查,參加檢查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對所檢查范圍的設備、管路、巷道狀況,仔細檢查,做好記錄備查并存檔,若別的檢查人員復查時,如發(fā)現有遺漏的隱患,檢查人員應承擔一切后果,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50~100元罰款。對該區(qū)上次查出的問題,要限定時間處理,使用單位整改完畢后,將檢查結果在當日內交機電管理科,并由機電管理科匯總上報有關領導、部門,電氣設備失爆,按每臺(次)200元罰款。
十五、設備、配件報廢,必須由機電礦長牽頭并組織驗收,經礦三結合小組技術簽定后才能作報廢,報送總公司審批,任何個人和單位都無權對設備進行報廢和處理,如發(fā)現要根據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嚴重者要按原價賠償。
十六、各生產單位在更換電氣設備和電纜時,必須及時通知機電管理科現場驗收,若超過十六小時不通知的單位,每次罰款200元。
十七、鉆機鉆桿及鉆機配件使用管理規(guī)定
(1)、抽準工區(qū)負責井下使用鉆桿的管理,建立健全領取、使用、回收、井下埋鉆臺賬,并逐日核實清查及回收登記。
(2)、所有鉆機設備到位后,碼放整齊,由班隊長親自清點鉆桿數量,做到現場交接清楚,不允許亂丟亂放。
(3)、三班連續(xù)打鉆地點,執(zhí)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本,記錄不清楚的發(fā)現一次罰50元。不是三班連續(xù)作業(yè)地點。把鉆桿數量點清,無施工單位時,交給該地點的瓦檢員看守;有施工單位時,交給施工單位看管,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在交接單上簽字,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4)、井下區(qū)域搬運鉆機鉆桿,抽準工區(qū)分管區(qū)長必須安排連續(xù)作業(yè),確保當日到位;不能到位時,必須安排專人看守,防止損壞和丟失。
(5)、從地面下鉆桿時,必須一次性下到指定地點。交給相關人員。
(6)、損壞鉆桿及鉆頭由當班人員及時回收上井,如發(fā)現沒有及時回收的罰當班人員100元。
(7)、丟失鉆桿、鉆頭按原價賠償,加罰50元/根.個;偷盜鉆桿、按200元/根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按偷盜礦用物質論處。
(8)、嚴禁任何人將鉆桿挪做它用,一旦發(fā)現按偷盜論處。
(9)、發(fā)現偷竊行為時,現場人員必須制止,對于不聽勸阻、一意孤行人員,立即匯報礦調度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按500元/根罰款。
(10)、嚴禁使用鉆桿處理掉道礦車和抬重型設備,以及處理溜子等,發(fā)現一次處罰200元/人.次。罰責任單位300元一次。
(11)、由于人為損壞鉆機配件,影響鉆機進尺的,按該地點每班平均進尺賠付工資。
十八、運輸系統備品備件使用管理規(guī)定
(1)、各生產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每10天制定所需備品備件計劃和當前的設備運行狀況及備品備件使用情況上報機電管理科,經過審核后,予以補充備品備件下井備用。采煤、掘進溜子道備用設備的規(guī)定,平均5部溜子可備用、開關、電機、牙箱、機頭、機尾、跟節(jié)各一臺,常用的配件一套,如更換備用設備時,必須在三日內把換下的壞設備及時回收上井檢修。以做備用,若三日內不回收上井,按每臺每天50元罰款計算。配件更換必須在當日內回收上井交到機廠,若當日內不回收上井,按每件每天20元罰款計算。
(2)、各生產單位備品備件必須在3天內及時下到指定地點,機電管理科進行監(jiān)督檢查,如不按時下到位,對責任單位區(qū)長、書記各處罰50元,如因設備未下到位而影響生產的,將追究區(qū)長、書記責任各處罰100元。
(3)、各單位備品備件下到位后,必須掛牌管理,不得亂堆亂放。
(4)、備品備件更換使用后,及時匯報機電管理科,由機電管理科負責給予補充。
(5)、由于生產單位對備品備件管理不善,造成損壞的,影響生產的由本單位負責,將追究區(qū)長、書記責任各處罰100元.損壞的備品備件應在限期內回收交機修廠,超期按規(guī)定給予處罰。
(6)?、機修廠應做到及時修理,保證足夠的備品備件量以滿足入井的需要。
(7)、因機修廠修理不及時(有待修件)造成井下生產影響的,由機修廠承擔責任,將追究廠長、書記責任各處罰100元。
(8)、對于下到位的備品備件且?guī)讉€單位都能起到備用的,機電管理科有權進行統一協調調配使用。凡屬井下各單位備用設備,其他單位都不得私自挪用,如急需使用時,必須經礦調度、機電管理科和備用單位等有關人員同意,才能動用備用設備,并限期給借用單位下到位再做備用,不得拖欠。若發(fā)現私自把備用單位的設備挪用和更換,將按每臺次罰款300元,并承擔備用單位的損失。
機運管理科
2023年11月4日
第4篇 煤礦安全自?;ケB摫X熑沃贫?/strong>
一:聯保責任
1、互相監(jiān)督,照顧對方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操作和嚴格遵守礦上的礦規(guī)礦紀各種規(guī)章制度。
2、互相督促對方按照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3、發(fā)現不安全隱患,互相提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4、互相檢查設備,環(huán)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聯保組成員有責任對任何違章作業(yè)者進行警告,及時制止,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并向上級有關領導匯報。
6、進行危險性作業(yè)時,進行監(jiān)護;聯保組成員有責任做好班前的安全思想教育,并監(jiān)督安全措施的落實。
7、發(fā)生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互相共同承擔責任,承擔處罰。
二:聯保范圍
1、 同一工作面,所有職工負聯保責任
2、 安瓦員對所在工作面管轄內的職工負連帶責任
3、 班組長對所在工作面管轄內的職工負連帶責任
4、 堅持以安全生產為重點,杜絕重特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無死亡事故。
5、 加強內部治安管理,減少盜竊案件發(fā)生。無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
6、 無吵架、斗毆、無理取鬧等干擾正常工作事件。
7、 保證生產活動中人身安全不受危害;不發(fā)生惡性事故;保證生產設備安全,不使煤礦企業(yè)資產遭受損失。
8、 按照簽訂的安全承諾書的總體要求,全面抓好安全工作。
9、 加強培訓,開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
10、各班組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jiān)督體糸應充分發(fā)揮作用,及時準確上報班組情況。針對以后工作中出現的事故,本制度未提及的事項。按照公司有關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5篇 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 總則
1.1 為了進一步強化和規(guī)范技術管理,科學組織和管理生產、推進全礦井技術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實現安全生產和長治久安,特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2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是明確各級安全技術管理權限責任和具體實施方法的一個管理制度,要明確審批的內容、時間、層次、審批人等。
1.3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不得越權越限。
1.4 各級審批人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yè)技術素質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批程序,嚴把安全技術關,確保各種安全技術措施周密、準確、齊全,具有嚴肅性和有效性。
2. 安全技術審批內容
2.1 礦井實施通風系統改造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由通風處組織審核后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2 改變礦井主要通風系統和采區(qū)以上通風系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由通風處組織審核后報總工程師審批。
2.3 礦井年度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報集團公司由通風處審核匯總,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和董事長簽批后上報焦煤集團公司復核,最后上報省局進行批復。
2.4 礦井必須制定主扇停電停風應急預案并報集團公司,由通風處組織審核,報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
2.5 礦井年度反風演習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提前報集團公司,由通風處組織審核后報總工程師審批。
2.6 礦井主扇風機因故不能按期進行反風時,必須上報集團公司,由通風、機電部門共同審查后報總工程師批準。
2.7 礦井主通風機因故單機運轉時間超過一周的,其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上報集團公司,由機電、通風部門共同審查后報總工程師批準,有計劃長時間停運主扇及啟運新主扇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機電、通風部門共同審查后報總工程師批準。
2.8 掘進巷道瓦斯積聚或貫通已封閉的停采區(qū),瓦斯?jié)舛瘸^3%,排放路線長,影響范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后報集團公司,由通風處組織審查并報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2.9 排除封閉的瓦斯尾巷、情況不明的巷道、老空區(qū)、火區(qū)等處的瓦斯時,其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集團公司,由通風處組織審查并報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2.10 礦井改變瓦斯抽放工藝和抽放方法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由通風處審查并報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2.11 采煤工作面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實行煤體注水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由通風處審查后報總工程師批準。
2.12 礦井啟封已熄滅的火區(qū),報廢原有的防滅火系統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2.13 采煤工作面結束后,因故不能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并對采空區(qū)進行永久封閉的,必須制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并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2.14 其它施工作業(yè)過程中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
2.15 重要的貫通施工,必須編制測量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核并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后執(zhí)行。
2.16 采區(qū)設計和綜采工作面設計的地質說明書,由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2.17 探查水壓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設計,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集團公司地測部門審核,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
2.18 礦井生產能力發(fā)生變化時,必須完善能力核定的各種資料,報集團公司審核后上報焦煤集團公司復核,最后上報省局進行批復。
2.19 地面建筑物、水體、鐵路以及礦井主要大巷設計保安煤柱時,必須進行相關測量,并編寫設計上報集團公司,由地測處審查后報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局批準。
2.20 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審核備查。
2.21 主要機電設備的檢修及改造工程,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應由單位分管機電的負責人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上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分管機電的副總經理、機電技術負責人、機電處、安監(jiān)局審批后方可施工。
2.22 防爆設備主體結構的改造,必須上報集團公司并通過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審批后方可進行。
2.23 煤礦機電設備各項目的檢修和改造工程,應嚴格實行審批制度。
2.24 煤礦單項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組織有關部門共同會審,由分管基建的副總經理簽發(fā)批復后執(zhí)行。
3. 規(guī)程措施編制與審批規(guī)定
3.1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
3.2 工作面出現地質變化,掘進開口貫通,回采安裝,初采初放,末采回收以及對原規(guī)程內容做修改時,必須編寫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3.3 規(guī)程及措施編制前,技術員應積極收集圖文及現場資料,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必要時由總工或生產技術部門組織現場辦公確定方案,力求使規(guī)程、措施符合實際。
3.4 編制規(guī)程措施需要有關資料時,生產技術部門提前給有關單位下達委托書,被委托單位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將資料提供給技術員,所提供的資料必須做到準確可靠。
3.5 規(guī)程、措施編制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上級有關規(guī)定,做到科學合理,符合客觀條件,內容齊全,圖文清晰。
3.6 作業(yè)規(guī)程必須于投產(或開工)前半個月編寫完畢。工作面遇特殊情況時,補充措施必須在當日完成。
3.7 作業(yè)規(guī)程編寫結束后,先由專業(yè)技術負責人認真審核,修改補充后方可會審。
3.8 規(guī)程初審結束后,由生產技術部門牽頭,總工程師等有關領導參加,組織安監(jiān)部等業(yè)務部門進行會審,會審意見作為規(guī)程內容單獨列出。采、掘開作業(yè)規(guī)程及重要的施工措施不準以傳閱方式審批,必須組織會審。
3.9 規(guī)程會審必須有生產技術科、地測科、調度、機電區(qū)、運輸區(qū)、通風區(qū)、標準化、供應、勞資、運銷、安監(jiān)部、計劃、企管、施工隊長、副總、總工及其它有關公司領導參加,要嚴格把關,堅持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3.10 采、掘施工措施必須有審核,生產技術科、調度、安監(jiān)部、總工程師簽字,涉及通風、機電、運輸等部門時,必須有上述單位負責人簽字。
3.11 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生效,總工程師外出時由總經理指定人員審批。部門審批人員外出時由總工指定人員負責審批。
3.12 作業(yè)規(guī)程、技術措施審批后,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
3.13 生產技術科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安全、調度、施工單位、副總、總工)參加每月召開一次規(guī)程復審會,對在規(guī)程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施工中出現的新情況及時分析,并補充相應措施,保證正確指導生產。復審意見報總工程師審閱,由組隊貫徹執(zhí)行。
3.14 施工中遇特殊情況技術員要及時匯報有關部門,以便采取合理的應對措施。
3.15 生產技術部門、安監(jiān)部要定期與不定期組織人員到現場檢查規(guī)程、措施執(zhí)行情況。
第6篇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
1. 總 則
1.1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guī)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落實培訓責任,加大培訓力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提高職工隊伍安全技術水平,達到本質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礦井。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局2005年第20號令)、《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宜興煤業(yè)特制定本制度。
1.2 充分認識煤礦安全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煤礦培訓工作,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是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途徑。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訓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和緊迫的戰(zhàn)略任務來抓,切實加強領導,抓出實效。
1.3 安全培訓遵循“管理、裝備、培訓并重”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培訓、教考分離”的原則,以人為本、依法培訓、全員參與、保證質量、突出重點、整體提升。
2. 安全培訓對象及形式
2.1 安全培訓的對象是指所有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由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納入安全辦公會議議事日程。各級書記是安全培訓教育的第一責任者,抓好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
2.2 安全培訓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脫產培訓與業(yè)務培訓并重,脫產培訓與業(yè)余培訓相結合。
2.3 脫產培訓包括上級下達的安全培訓計劃、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的臨時性脫產培訓,培訓對象主要包括礦井主要負責人、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井下電鉗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和主提升司機等六大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地面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fā)證的工種。
2.4 業(yè)余培訓的主要形式是公司組織的全員安全知識培訓和現場技能培訓,同時公司充分運用網絡教育、電化教育、遠程教育等各種現代化教育培訓手段,拓展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實現職工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職工行為規(guī)范的全面提升,并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范疇。
3. 培訓工作
3.1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煤礦主體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煤礦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關規(guī)定參加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3.2 地面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fā)證工種的作業(yè)人員,準入條件及培訓按上級有關文件執(zhí)行。
3.3 特殊工種上崗前,必須經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且取得相應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本崗位作業(yè),公司安監(jiān)部負責檢查落實。
3.4 新聘用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接受脫產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分配。井下從事作業(yè)的外包隊伍人員必須參加安全培訓。入礦后進行煤礦安全知識、企業(yè)基本制度等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培訓要嚴格執(zhí)行汾煤辦發(fā)〔2005〕233號文件規(guī)定,職工學校負責具體培訓工作,經考試合格后方允許分配上崗。井下和地面從業(yè)人員必須與老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帶領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實習四個月后,經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導下,方可獨立上崗作業(yè)。
3.5 對井下和地面單位的嚴重“三違”人員,必須到救護大隊進行軍事化培訓,具體要求及考核辦法見《集團公司“三違”人員培訓班培訓考核實施辦法》。嚴格開展“三違”學習班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工作。公司“三違”人員必須進駐“三違”學習班脫產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0天,學習期間只發(fā)給生活費,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崗工作。“三違”學習班必須有完整的培訓考核辦法,并有詳細的記錄、臺帳、培訓內容及考核試卷等,不得出現“三違”人員缺培現象。
第7篇 煤礦安全生產變化管理工作制度
為加強礦井安全生產變化的管理,掌握現場變化情況,實現主動超前預測變化、科學減少變化、有效控制變化,真正把變化落實在基層、落實在現場,著重從人員、時段、“三工”、 系統和環(huán)境四個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構建透明、簡潔、高效的安全生產體系,實現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員變化
(一)、新工人入礦
1、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2、由單位組織學習相關規(guī)程措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施工作業(yè)。
3、簽訂師徒協議,在師傅帶領和指導下進行作業(yè),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調人員
1、本專業(yè)內借調人員,由借用單位組織學習規(guī)程、措施,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2、跨專業(yè)借調人員,必須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三)、離崗返崗人員
1、離崗返崗人員是指“六假”、外出培訓、旅游等離崗一周及以上人員。
2、離崗返崗人員上崗前,單位必須重新傳達學習措施,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3、單位值班領導或負責分工的班組長必須向其交待本班組施工現場安全重點和注意事項。
二、時段變化
(一)、季節(jié)變化
由礦專業(yè)分管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制定針對性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
(二)、重要節(jié)假日(雙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現場安全監(jiān)督檢查,確保安全關鍵不失控。
2、各基層單位要有干部在現場帶班作業(yè),指揮安全生產,并做好安全關鍵把關。井下采掘及輔助單位黨政主管必須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產班關鍵時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時間,現場跟班干部、班組長、驗收員、瓦安員“四員”要加強檢查驗收,把住安全、質量關。
三、“三工”變化
(一)、工藝變化
生產現場工藝變化,由分管礦長牽頭,組織安全生產部門及所在單位技術主管召開現場會,并形成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和考試。
(二)、工序變化
生產現場工序變化,由單位行政主管親自安排,做好工序調整工作。
(三)、工具變化
現場使用的工具變化,必須由供應部門向使用單位提供質量合格的生產工具,及時調換質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員必須按使用說明正確使用,有權拒絕使用質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變化由礦專業(yè)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四、系統和環(huán)境變化
(一)、施工地點變化
1、由總工程師牽頭召開現場會,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主管、技術主管參加,并形成會議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會議紀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單位進入施工地點施工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并在現場掛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運行許可證。
3、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職工進行新的規(guī)程、措施學習和考試,并傳達相關措施。
4、施工前,各工種崗位必須先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正常生產的第一個班次,必須有隊級及以上管理干部帶班作業(yè)。
(二)、地質條件變化
1、掘進工作面出現地質變化時,現場跟班干部向礦調度室和單位值班領導匯報,單位要及時向職能管理部門匯報。
2、職能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分管副總工程師匯報,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技術人員召開現場會,研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形成紀要。
3、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
4、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參加施工人員學習措施,并進行簽名確認。
5、職能管理部門加強現場安全監(jiān)管,并監(jiān)督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落實兌現,確保地質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
(三)、單項工程施工
1、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由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牽頭,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參加,對其進行會審,并形成會議紀要。
2、施工單位技術主管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會審批準。
3、施工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所有參加單項工程施工的人員進行學習,并簽名確認。
4、施工單位向安全生產部門提交開工申請報告,并經審查批準。
5、施工現場明確指定施工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6、安全生產部門加強現場監(jiān)管,堅決執(zhí)行“四不干”原則,確保所有單項工程安全可控。
(四)、應急性工作
現場出現應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門人員到現場協調,現場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組長負責對現場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監(jiān)管。
(五)、系統和環(huán)境變化由礦專業(yè)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五、考核
對各類變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職責權限,對相關責任人按不盡職直至嚴重不履職考核,并處100~300元的罰款。
第8篇 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為預防煤礦安全事故發(fā)生,對人員不安全行為加強管理是至關重要的,為此特制定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請礦屬各單位及全體干部員工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總則? 對員工不安全行為的管理包括對不安全行為的檢查(互檢、自檢、抽檢)、觀察預警、識別研究、評審等。對不安全行為的責任追究執(zhí)行礦安全問責制度。
二、對不安全行為的檢查
1 安監(jiān)科作為本礦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機構,負責對全礦井生產過程中各類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檢查管理。礦、區(qū)隊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均負有監(jiān)督檢查、糾正的義務?,F場作業(yè)中首先要確保個人按章作業(yè),同時也要互相監(jiān)督提醒其他人員不違章作業(yè)。
2 檢查執(zhí)行定期檢查和動態(tài)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檢查原則上每周三次,遇有特殊情況增加檢查頻率時具體調整;動態(tài)檢查由職能科室人員、機關跟班人員實行24小時不定時的對各作業(yè)點進行巡回檢查,檢查要覆蓋生產全過程、全方位。
3 定期檢查每周與綜合管理體系檢查相結合,具體由各專業(yè)檢查組組長召集,檢查線路、人員安排由專檢組組長安排。
4 動態(tài)檢查除礦領導及各職能部門、專檢人員日常隨機進行檢查外,還要以“小分隊”的形式組織突擊抽查,“小分隊”的檢查具體由安監(jiān)科負責牽頭組織,檢查成員根據檢查范圍和專業(yè)由組織人隨時召集有關職能部門人員機動性的組合。
5 不定期檢查要重點突出中夜班的檢查,“小分隊”檢查頻次原則上每旬組織一次。
6 檢查必須對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程措施、崗位標準、崗位責任制等進行,要高標準、嚴要求。
7 檢查要把重點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頂板管理、機電運輸、輔助運輸和外委施工隊伍現場管理上,對于井下重點工程和安裝回撤、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長距離運輸等易發(fā)生不安全行為的作業(yè)環(huán)節(jié)進行重點監(jiān)控。
8 對檢查中發(fā)現的不安全作業(yè)行為,應現場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jié)給予當事人及責任單位罰款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不安全行為組織進行責任追究,提出經濟處罰、待崗培訓直至行政處理意見,并要及時通報全礦。
9 對檢查中發(fā)現的重大不安全行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業(yè)區(qū)域存在無法保證人員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一切作業(yè)活動。
10 各單位每周由單位第一責任人牽頭組織一次定期的針對現場不安全行為的糾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蓋所管轄區(qū)域生產作業(yè)全過程、全方位。
11 跟班隊長負責對每班人員的作業(yè)行為不定時的進行巡回檢查,特別對重點崗位、關鍵作業(yè)環(huán)節(jié)要采取重點監(jiān)控。對本單位不安全行為人員要給予處理,對情節(jié)嚴重的不安全行為要上報安監(jiān)科進行處理。
12 區(qū)隊要建立自檢記錄,要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存在問題、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復查整改落實情況。區(qū)隊要建立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臺帳,對不安全行為要有分析改進計劃。
13 班組長為本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隨時了解掌握本班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察覺他們工作中的情緒變化。不定時對全班人員作業(yè)行為進行抽查,不時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項,超前控制不安全行為和事故的發(fā)生。
14 班組成員要相互關照,發(fā)現不安全行為立即給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時要進行強行制止。班組作業(yè)崗位各自分工負責、責任明確,又相互制約,必須形成無隱患、無缺陷、無違章的作業(yè)氛圍。
15 每周班組要在區(qū)隊管理人員的指導下開展一次安全活動,組織討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日常作業(yè)中的不安全行為班組成員要客觀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絕。
16 各單位每月召開一次不安全行為管理分析會,對本單位出現的不安全行為從制度、崗位職責、人員家庭因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17 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等日常檢查要使用文明用語,檢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員工的原則,不能給被檢違章人員造成心理壓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發(fā)二次違章造成事故。
18 各部門對每次檢查出的人員不安全行為要上報安監(jiān)科,由安監(jiān)科建立臺帳,具體要對不安全行為人員姓名、所在單位、違章時間、違章情況、處理結果等情況詳細記錄在案。
三、員工不安全行為觀察與預警? 健全不安全行為的管理機制,通過觀察及預警,及時發(fā)現問題,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糾正不安全行為,降低不安全行為的發(fā)生率。
1 針對新上崗、經常出錯、喜歡冒險等容易出現不安全行為的員工,各單位要制定作業(yè)任務觀察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2 由單位的管理人員按照規(guī)程、任務工序對觀察對象的作業(yè)全過程進行觀察。
3 觀察時要根據編制的觀察表進行,確認作業(yè)過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并詳細記錄。
4 觀察結束后,與作業(yè)人員進行溝通和交流,將觀察結果進行分析和評價,提出控制措施和處理意見。
5 班組要按擬定的控制措施進行分解落實,限期糾正,對于當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6 在不安全行為管理例會上,對發(fā)生頻率高、危險性高、涉及到多工種的不安全行為進行重點通報,明確不安全行為的糾正焦點,積極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及時扭轉不安全行為頻發(fā)的趨勢。
7 通過征集和民主討論,掌握易于操作、切實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斷改進不安全行為的管理工作。
四、對員工不安全行為識別與研究
1 行為痕跡主要是看不安全行為發(fā)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為 的特點是:人員發(fā)生不安全行為在一定時間內會留下一定的行為痕跡;無痕不安全行為的特點是:只有在行為發(fā)生的過程中才能發(fā)現,而不會留下可追溯的痕跡。
2 針對不安全行為痕跡的特點,對于無痕不安全行為的管理控制必須要加強現場的監(jiān)督檢查,加大對不安全行為的處罰打擊力度。
3 對于有痕不安全行為的管理,各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發(fā)現不安全的行為痕跡后,要立即通知當班職能科室、機關跟班人員到現場進行責任認定。
4 職能科室、機關跟班人員到現場后,要及時聯系責任區(qū)域跟班隊長到現場,根據現場不安全行為的痕跡,落實具體的責任人及責任區(qū)隊。對于痕跡的認定存在技術難度的,要通知礦生產辦、設備辦等生產技術部門人員到現場進行認定。
5 對于一般的不安全行為,按照不安全行為處罰條例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處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機電運輸事故的不安全行為,組織進行責任追究落實,并下發(fā)通報進行處理。
6 采掘、機、運、通各專業(yè)檢查人員,必須對所管范圍進行經常性抽查,及時準確進行不安全行為痕跡識別,對易發(fā)生事故地段要重點監(jiān)督,對有不安全行為跡象的人員進行特別關注,反復提醒警告。
7 對不安全行為的痕跡識別主要管理部門為安監(jiān)科,要建立“三違”及事故管理臺帳,劃分不安全行為類別,通過對不安全行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為發(fā)生的規(guī)律,制定相應的控制管理措施。
五、員工不安全行為評審
1 安安監(jiān)科每月對各單位員工出現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匯總,分析不安全行為發(fā)生的原因及規(guī)律,采取針對性的控制措施。
2 通過每月召開的安全例會針對不安全行為情況的動態(tài)分析等管理審查,尋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體的糾正不安全行為的措施。
3 每年底對不安全行為發(fā)生的原因進行研討,找出不安全行為引發(fā)的心理狀態(tài),掌握發(fā)生的規(guī)律,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據。
4 安監(jiān)科每年底對全礦不安全行為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對于管理制度、措施、檢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處,進行修訂完善和改進。
5 日常員工安全行為規(guī)范按照《員工崗位行為規(guī)范》執(zhí)行,各級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要不斷進行補充完善。
六、員工不安全行為獎罰考核辦法? 為了激勵員工自覺做出安全行為,對員工不安全行為實行獎罰考核。
1. 根據《員工主要不安全行為表現及其分類》,對各類不安全行為進行量化獎罰 。
1)每發(fā)生一人次可能導致特大風險的不安全行為罰款500元;不安全行為累計罰款達到1000元人員定為“三類不安全人員”,停止工作,離崗培訓30天,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罰款800元。
2)每發(fā)生一人次可能導致重大風險的不安全行為罰款400元;不安全行為累計罰款達到800元人員定為“二類不安全人員”,停止工作,離崗培訓15天,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罰款500元。
3)每發(fā)生一人次可能導致中等風險的不安全行為罰款300元;不安全行為累計罰款達到500元人員定為“一類不安全人員”,停止工作,離崗培訓7天,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罰款300元;
4)每發(fā)生一人次可能導致一般風險的不安全行為罰款200元,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罰款100元;
5)每發(fā)生一人次可能導致低風險的不安全行為罰款100元,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罰款50元。
2. 不安全行為考核方法
1) 全礦不安全行為考核管理由安監(jiān)科統一負責。安監(jiān)科建立不安全行為人員檔案,專人負責罰款登記,每月公布一次罰款情況。
2) 連續(xù)一年未發(fā)生不安全行為的井下作業(yè)人員給予400元獎勵,地面作業(yè)人員給予200元獎勵;對于連續(xù)未發(fā)生不安全行為的井下作業(yè)人員每增加一年獎勵金額遞增200元,地面作業(yè)人員遞增100元。
3) 對于年度每發(fā)生一次不安全行為的人員,全年績效安全獎按30%扣除兌現,不得進行評優(yōu)選先。
第9篇 某某煤礦安全活動日制度
某煤礦安全活動日制度
(一)安全活動日制度是煤礦安全管理的一種主要手段,要求各單位必須認真執(zhí)行。
(二)安全活動日要求每周必須進行一次,規(guī)定每周四進行。各單位要根據各自的工作安排,在周五安排具體時間進行。對采、掘等隊倒班情況,可分班組分別召開,然后集中意見貫徹。
(三)安全活動日由隊、廠長或技術負責人負責主持,全體員工參加并實行簽到制度。
(四)安全活動日會議的主要內容,必須是對員工進行“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聽取員工對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自保、互保、聯保的能力,提高生產過程中的抗災、救災能力。
(五)會議的主要任務必須明確,主要任務應為以下幾點:
1、傳達公司一系列文件、會議精神。
2、總結分析本單位本周安全生產情況,分析研究本周、本單位或兄弟單位發(fā)生的事故的原因和教訓。
3、分析本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事故隱患、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情況,制定處理整改措施。
4、安排下周的安全生產和安全工作重點。
5、集中學習有關規(guī)定、標準等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六)要建立專門的安全活動日記錄,內容要齊全,要妥善保存。
第10篇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泉店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消除礦井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特制定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1、礦長或安全副礦長每月召集一次有關部門參加的事故隱患排查會議。
2、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并落實處理。
3、各業(yè)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監(jiān)督檢查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
4、安檢科負責礦長召開隱患排查會議查出隱患的統計及上報工作,監(jiān)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
5、事故隱患的分級:按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須由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qū)(隊)解決不了,須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由區(qū)(隊)、業(yè)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6、事故隱患的分類
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水災、水災和其它。
7、井下采掘隊、機電運輸隊和生產有關部門負責人,汽車隊、機廠、綜采車間負責人是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每月25日前要組織召開一次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對本單位的隱患進行全面分析、排查,研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有詳細會議記錄。
8、區(qū)隊每月26日前將排查出的隱患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表”,上報安檢科。
9、每月月底前由礦長或分管安全副礦長,召集有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根據上報的情況,召開事故隱患排查會議,討論確定隱患的級別,落實整改措施、整改單位、整改負責人和整改期限,并將審定的a、b類事故隱患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表”,于下月5日前上報公司安監(jiān)部。
10、事故隱患在整改未完成前必須堅持報告制度,直至事故隱患整改完畢。
11、事故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
12、安檢科監(jiān)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對事故隱患未按規(guī)定時間整改的單位,由安檢科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處罰;對因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按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3、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作業(yè)場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無防范措施的不得生產。
14、單位事故隱患排查統計表報送安檢科的時間截止每月26日,遲報者罰款100元,不報者罰款200元。
安
第11篇 煤礦防治水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一、 會議目的
1、總結本周內各采掘工作面生產情況及各項防治水工作落實、完成情況;
2、分析下周各采掘工作面前方可能出現的水害隱患情況,并作出相應的水害預報通知;
3、根據礦生產計劃,安排好下周防治水重點工作。
二、會議參加人員
1、會議由地測主管技術員負責主持(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相關技術員主持);
2、參加會議人員為生產管理部相關人員,包括:地測副總、地測副部長、地質技術員及全體地質組人員等;
3、會議召開時間原則上為每周五,特殊情況需要更改會議時間的,提前一天在班前會上通知。
三、會議各項具體工作安排
1、由主管技術員根據采掘接替情況,及時提供井下各作業(yè)場所近期施工重點及隱患情況;
2、由周一防治水隱患排查人員及時匯報排查隱患情況及現場落實情況;
3、及時傳達近期防治水重點工程的宣傳,做到工作現場情況及監(jiān)督情況及時傳達到每名地質職工;
4、由地質防治水技術員傳達近期會議精神,及各項防治水工作的具體安排情況;
5、會議由地測副總做總結講話,及時落實各項工作,做到各項工作落實到人。
四、會議內容
1、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政策、法規(guī)、礦安全辦公室精神;
2、對本周內存在的各種水害隱患和安全工作重點,做出總結及提出針對性防治措施;
3、分析下周重點地段、特殊地段存在的水害隱患及防治措施;
4、討論研究水害防治的有效措施,確保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產;
5、按防治水有關技術規(guī)定,嚴格落實水害排查“五步法”, 確保防治水工作安全平穩(wěn)推進。
五、會議紀律及參加人員要求
1、上述會議參加人員范圍及召開時間原則上不變,到時準時召開,會議必須服從做到:小會服從大會,專業(yè)會議必須服從綜合會議,避免會議沖突。
2、參加會議人員要提前做好發(fā)言準備及隱患排查的材料,在發(fā)言匯報中簡明扼要,突出重點,盡量壓縮會議時間,提高會議效率。
3、建立會議考勤制度。凡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準時到會,不得遲到、隨意換人或無故缺席。如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參加會議的,要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否則,對遲到者罰款10元,對無故缺席者罰款20元,對無故換人者罰款20元,對早退者罰款20元;
4、與會期間,不準閱讀報紙、雜志等,不準打盹、睡覺,必須將手機關閉或調為靜音,不準接聽電話。對手機響鈴者罰款10元,對閱讀報刊者罰款10元;
5、會議期間不準隨便出入,不準接待客人及處理其他事物(特殊情況除外),如會中離開會場10分鐘以上或因故需退場,必須向會議主要領導請假;
6、會議期間,與會者要做好記錄,對技術分析中安排的具體事宜,會后要認真組織落實;
7、會議過程中的罰款由地質主管技術員負責記錄,月底負責統計。
生產管理部
第12篇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消除生產工作中的安全隱患、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關于抓好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規(guī)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稱隱患)主要是:
1、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人的不安全行為;
2、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生產設備、設施、作業(yè)環(huán)境、生產組織和勞動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產規(guī)定;工作場所未達到安全防護要求,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物的危險狀態(tài);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安全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1)一般安全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fā)現后能夠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隱患。
(2)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應全部或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隊組(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安全隱患排查遵循的原則:
1、屬地負責原則。安全隱患排查的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隱患所屬隊組負責落實治理措施。
2、分級管理原則。一般安全隱患,由隊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隊組書面報告分管礦長。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則。對隱患的排查、整改、堅持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完成時間的“四定”原則。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
(5)智力的時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責任:
1、安全部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隱患,建立隱患排查、登記、整改、驗收、銷案、管理臺帳,建立事故隱患檔案,并按照分工實施監(jiān)控管理。
2.凡是已經下發(fā)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隱患,要逐項登記并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同時分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鑒定、安全評估。制定計劃和措施,報礦長批準落實經費,組織實施直到隱患排查、驗收合格;
3.礦長要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負責,建立資金使用化工專項制度。
4.礦長要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負責,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5.礦長要對采煤、掘進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負有同一協調和監(jiān)督管理的職責。
6.各隊組、業(yè)務部門應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活動,對檢查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按職責權限及時予以處理,對不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要提出專題報告,說明隱患情況,危害范圍和解決方案,礦組織研究處理。
7.存在隱患的對組負責任、跟班安監(jiān)員在規(guī)定的隱患整改期限內,要負責組織檢查、監(jiān)督、事故隱患情況、危害范圍和解決方案,礦組織研究處理。
8.各對組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應的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qū)域內撤離作業(yè)人員,并疏散肯那個危機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聽掘或者停止使用。
9.對及時排查重大隱患,積極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發(fā)生的對組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存在隱患不積極組織處理的對組提出批評、給與處罰,對事故隱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對組和責任人將予以從重處理。
四、附則
1、以上條款如果與政府部門、上級有關部門有所抵觸的,按政府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潞寧大木廠煤業(yè)調度室
第13篇 d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在用安全設備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標準,結合生產實際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周期嚴格執(zhí)行安監(jiān)總規(guī)劃[2022]99號文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屬于檢測范圍內的設備在安裝完成后、投入運轉前必須經檢測后方可投入運行。
二、機電科每年12月10號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檢測檢驗計劃報長治市煤管局檢測中心。
三、檢測檢驗程序:煤礦提出申請,長治市煤管局檢測中心根據年度檢測檢驗計劃進行現場檢測、報告編制、出具報告。
附件: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關于下發(fā)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jiān)總規(guī)劃〔2022〕9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yè):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在用安全設備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規(guī)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guī)定》(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標準,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研究制定了《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現下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礦企業(yè)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測,以保證正常運轉。具備檢測檢驗能力的煤礦企業(yè)可以自行組織檢測,或委托具備專業(yè)能力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檢測。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明確規(guī)定以外,任何單位都不得強制煤礦企業(yè)接受指定的專業(yè)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二、具備檢測能力的煤礦企業(yè)和承擔檢測檢驗任務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要依法依規(guī)、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檢驗,對檢測結果和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各級煤礦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yè)嚴格執(zhí)行礦用設備定期檢測制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可以結合駐在地區(qū)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根據有關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制定適合本地區(qū)的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
《目錄》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出現新情況,請及時反饋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規(guī)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科技裝備司。
第14篇 某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guī)定
一、為了促進煤礦企業(y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二、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企業(yè)。
三、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規(guī)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滿足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和標準;
(二)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zhí)行和檢查,嚴格管理措施,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三)對違反制度的各行為有明確、具體的處罰措施和責任追究辦法;
(四)所引用的依據及適用范圍和時間明確,表述規(guī)范,條款清晰,能確保相關人員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發(fā)布,并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五、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內容的具體要求。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按照崗位、職能、權利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要將企業(yè)、部門或單位的全部安全生產責任逐項分解,逐級落實到各崗位和人員。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要明確安全辦公會議的召開周期、內容、主持人和參加人員。安全辦公會議必須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會議應當有完整的記錄,載明議定的事項、決定以及落實的人員、措施和期限。會議記錄、紀要應納入檔案管理。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應依據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或階段性安全生產目標,并將指標逐級分解,明確責任、保證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穩(wěn)定的安全投入資金渠道,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安全投入應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安全投入資金要??顚S?煤礦企業(yè)應當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明確檢查標準、檢查周期、考核評級獎懲辦法、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應保證煤礦企業(yè)職工掌握本職工作應具備的法律法規(guī)知識、安全知識、專業(yè)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明確企業(yè)職工教育與培訓的周期、內容、方式、標準和考核辦法;明確相關部門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責和考核辦法;明確年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確定任務,落實費用。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應保證及時發(fā)現和消除礦井在通風、瓦斯、煤塵、火災、頂板、機電、運輸、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隱患;明確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jiān)控和治理標準;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隱患治理的責任和義務。
(八)安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應保證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地監(jiān)督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規(guī)程、標準、規(guī)范等執(zhí)行情況;重點檢查礦井“一通三防”的裝備、管理情況;明確安全檢查的周期、內容、檢查標準、檢查方式、負責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對檢查結果的處理辦法。 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按“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落實處理,并將結果進行通報及存檔備案。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要確定各類工程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術審批的內容、程序、標準、時限、審批級別;審批人員職別和資格,編制、審核、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安全技術審批應保證依據充分、正確、內容全面、具體、安全措施可靠,能夠有效指導生產施工、作業(yè)和操作。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應保證在用設備、器材符合相關標準,保持完好狀態(tài);明確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前的檢測標準、程序、方法和檢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使用過程中的檢驗標準、周期、方法和校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維修、更新和報廢的標準、程序和方法。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要明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沖擊地壓、職業(yè)危害等主要危險,有針對性地分別制定專門制度,強化管理、加強監(jiān)控,制定預防措施。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fā)生事故后的上報時限、上報部門、上報內容、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guī)定明確,獎罰對應;明確獎罰的項目、標準和考核辦法。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明確入井人員禁止帶入井下的物品和檢查方法;明確人員入井、升井登記、清點和統計、報告辦法,保證準確掌握井下作業(yè)人數和人員名單,及時發(fā)現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員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規(guī)程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huán)節(jié)。要分別制定各工種的崗位操作規(guī)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明確違反操作規(guī)程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六、煤礦企業(yè)及其所屬單位、部門應制定相關配套的制度,并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七、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煤礦企業(y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指導企業(yè)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八、本規(guī)定由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s礦非煤礦山排碴場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碴場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邊員負責,排碴車輛和推邊的裝載機均由其指揮。排碴車輛倒碴要聽從看邊人員的指揮,在指定位置上停車,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場平盤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裝載機推邊必須留沿30厘米以上,碴場要保持推平或在邊沿處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許下坡,以防止倒碴車輛溜車。
四、碴場必須留有排碴車輛足夠的回轉地方,多日積存的邊角料必須盡早處理,以保持碴場清潔。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邊人員必須密切注視碴邊的動靜,加強警戒,如出現可能滑坡塌陷時必須果斷撤離,停止排碴,處理險情。
六、大霧(能見度在10以內),大風(風力超過5級)天氣,看邊員應根據天氣實際情況,向分管負責人建議停止排碴。
七、排碴場內不準其它機動車輛擅自停放,影響正常生產。
第16篇 煤礦安全舉報制度
為了充分調動職工依法監(jiān)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嚴肅處理違規(guī)、違章生產行為,規(guī)范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舉報內容:
對在煤礦安全工作上,有下列問題的均可舉報:
1、危害國家、集體利益,影響從業(yè)人員生命安全的行為。
2、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作人員違章、冒險作業(yè)的行為。
3、生產現場有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整改的行為。
4、職工違規(guī)作業(yè)的現象和問題。
對舉報一般“三違”的,經調查屬實,對舉報人獎勵50元;舉報較嚴重“三違”的,經調查屬實,對舉報人獎勵100元;舉報觸犯礦安全高壓線的“三違”行為,經調查屬實,對舉報人獎勵500元。舉報一般事故的,經調查屬實,對舉報人獎勵100元;舉報重大事故的,經調查屬實,對舉報人獎勵200元;舉報特大事故的,經調查屬實,對舉報人獎勵500元。舉報輕傷(骨折)事故的,經調查屬實,對舉報人獎勵100元;舉報重傷事故的,經調查屬實,對舉報人獎勵500元。
第17篇 煤礦安全保衛(wèi)制度
1、火工品庫房必須是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公安部門審查合格的人員擔任警衛(wèi)工作。
2、爆破器材庫必須嚴格執(zhí)行庫房防衛(wèi)“四原則”即人防,犬防、技防、物防。
3、人防:庫區(qū)門衛(wèi)每天一人值班,夜間二人值班。
4、犬防:加強對犬的管理,按規(guī)定時間食量進行喂食,不能讓犬在庫內大小便。
5、技防:電子防爆器,監(jiān)控要保證完好正常使用。
6、物防:圍墻按規(guī)定不能低于2m,墻頂應設防攀越設施(帶刺鐵絲網或玻璃片)。
7、圍墻外15m范圍內不能種植針葉類樹木和竹林。
8、投光燈根據地形要求,燈光要能照射整個庫區(qū)范圍內。
9、門衛(wèi)室必須安裝能與礦調度室直通的防爆專用電話。
10、若庫房報警器失靈,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室,調度立即安排電工檢修。
11、外來人員,無公安和安監(jiān)部門的證明一律不準入庫,凡入庫人員,必須登記。
第18篇 煤礦安全培訓及安全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第92號令《煤礦安全培訓規(guī)定》的要求,為進一步夯實我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行為及管理,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編制了安全培訓及培訓經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實行內部培訓及外送培訓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2、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每年對管理人員每年集中培訓兩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訓地點為會議室,分上下午進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體由安全科協調組織。
3、培訓內容包括:礦井安全管理知識,煤礦安全規(guī)程與技術規(guī)范、煤礦新法律法規(guī)、新標準、新規(guī)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yè)衛(wèi)生培訓等方面的安全培訓。
4、培訓內容由相應的負責人準備,要求全面、綜合并符合實際。
5、各級管理人員無特殊情況必須參加培訓,無故不到者,罰款50元/次。遲到、早退者罰款20元/人,參加培訓的人員認真聽講,做好記錄,對年度學習考核不合格者,給予降職、免職的處理。
6、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繼續(xù)任職,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須考核一次。
7、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職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新招聘任職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yè)中專及以上學歷和2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8、凡外送培訓考核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繼續(xù)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二)、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公布的特種作業(yè)工種目錄,我礦特種作業(yè)的崗位有:○1煤礦井下電氣工;○2煤礦井下爆破工;○3煤礦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工;○4煤礦瓦斯檢查工;○5煤礦安全檢查工;○6煤礦提升機操作工、○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工、○8煤礦探放水作業(yè)工。
2、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外送培訓和崗前職業(yè)衛(wèi)生培訓,并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3、2023年6月1日起新招聘上崗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
4、特種作業(yè)人員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后,還必須與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fā)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5、凡外送培訓的特種作員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上崗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6、特種作業(yè)人員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每季度違章作業(yè)達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暫扣《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并調離特種作業(yè)崗位。
7、凡離開特種作業(yè)崗位六個月以上、但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yè)人員,需要重新從事原特種作業(yè)的,必須外送培訓重新參加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上崗作業(yè)。
8、隨意安排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責任人,按違章指揮論處,同時罰單位負責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按規(guī)定從重進行處罰。
9、特種作業(yè)人員違章作業(yè)和違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按《安全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三)、其他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錄用的其他從業(yè)人員必須具備初中及以上學歷。新工人經體檢合格后,由礦安全科通知參加培訓。
2、其他從業(yè)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以及崗前職業(yè)衛(wèi)生培訓,培訓機構按照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制定的煤礦企業(yè)其他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他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
3、其他從業(yè)人員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簽訂勞動合同,培訓費用由礦承擔。對于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費用自行承擔。
4、其他從業(yè)人員在與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后,由礦根據用工需要、勞動者自身條件安排工作崗位,分配到各科隊。各科隊應對新到崗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區(qū)隊工作特點,作業(yè)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guī)程及作業(yè)規(guī)程等。
5、其他從業(yè)人員經科隊安全培訓后,由科隊安排至班組,由班組長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指定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fā)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工人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對新工人進行傳、幫、帶,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6、其他從業(yè)人員應按年度參加再培訓,再培訓工作委托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再培訓的時間不少于二十學時。
7、井下工人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y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8、除上述培訓外,各科隊每月應至少組織1次安全技術學習與培訓,學習上級文件、作業(yè)規(guī)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知識。各班組應按時組織班前安全會,講授安全注意事項等。
9、必須嚴格培訓的考勤紀律,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在培訓期間不得缺勤、遲到與早退。對缺勤處罰100元/次,對遲到每次處罰20元,早退人員每次處罰30元。
(四)、安全生產培訓檔案管理
1、由辦公室建立健全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2、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3、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4、安全生產違規(guī)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5、其他有關情況。
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yè)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guī)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進行保存。
2、由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建立企業(yè)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時間、地點;
○3、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4、課程講義;
○5、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6、綜合考評報告等;
○7、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yè)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煤礦企業(yè)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yè)人員的煤礦企業(yè)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3、由礦安全科每月對檔案建立完善及檔案保存情況進行督查,發(fā)現檔案缺失或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立即督促進行整改完善,對查出重復的重復隱患按照規(guī)定進行處罰。
4、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以及其他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及時外送培訓考核取證和聯系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我礦其他從業(yè)人員進行培訓。
二、安全生產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1、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年初制定安全培訓計劃,確立安全培訓計劃資金,報礦長審核后,以文件形式下發(fā)。
2、礦財務科應確保安全培訓所需的資金及時到位,不得延誤。按照《國務院關于大力發(fā)展職工教育的規(guī)定》(國發(fā)[2005]35號)文件要求,礦教育培訓經費提取比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3、凡礦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員必須認真聽課,作好記錄,考試成績達到培訓合格要求,取得相應證書。工人在外出培訓期間的培訓費、交通費、食宿費、工資由財務科按規(guī)定報銷。對未能通過考核、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其培訓期間的費用、工資自行承擔。
4、本礦送培的從業(yè)人員應為本礦服務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達2年離開本礦的,其培訓費用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1、培訓后不足1年離礦的,培訓期間的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
○2、培訓后工作滿1年不足2年的,培訓費用的50%由本人承擔。
5、從業(yè)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變更工作單位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明或者特種作業(yè)操作證。
6、嚴禁科隊隨意變動特殊工種崗位,特殊工種崗位變動應征求安全科同意后實施,否則,培訓的一切費用由區(qū)隊的管理人員賠償。
7、凡是參加培訓人員的操作證交辦公室存檔,復印件交安全科備案。
第19篇 煤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集團公司煤礦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依據國家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
涉煤二級公司及煤礦要根據集團公司煤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制定切合實際的相關制度。
第二章 安全設施、設備概念及范圍
第三條 安全設施是指企業(y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煤礦開拓與開采過程中頂板管理、礦井通風、瓦斯防治、粉塵防治、防滅火、防治水、電氣提升運輸、安全監(jiān)控、礦山救護保健
和緊急避險六大系統等相關的安全設施、設備。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范技術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
第五條 安全設施、設備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煤礦井下安全設施、設備凡屬礦用安全標志產品的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第七條 安全設施投運前,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
操作規(guī)程,及時貫徹到位,操作人員要掌握安全設施、設備的工作原理、
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yǎng)知識等,按規(guī)定經考試合格持證后, 方可上崗。
第八條 應制定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yǎng)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
管理,明確職責部門,按規(guī)定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并做好記錄,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組織驗收,符合設計要求,驗收人員
簽字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yǎng)、檢查制度,由相關負
責人具體落實;建立設備的運行、維護、養(yǎng)護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便于日后維護保養(yǎng)。
第十一條 按照行業(yè)規(guī)定需要定期監(jiān)測檢驗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定期檢測,檢驗合格方可繼續(xù)使用。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經過大修后必須經過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嚴禁帶病使用。發(fā)現問題必須停止使用,
處理合格后方可投運。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或更換,安全設施、
設備更換、維修、報廢或停用,應及時做好記錄。
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和零部件磨損嚴重,設備效能達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災害和重大事故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國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維修后經檢測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追查每一起安全設施、設備事故。
第十六條 安全設施、設備逾期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監(jiān)測檢驗,繼續(xù)
使用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因此導致發(fā)生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加重處理。
第十七條 安全設施、設備操作和使用人員發(fā)現安全設施、設備存
在故障不停用不匯報繼續(xù)使用的按照《煤礦安全紅線管理制度》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20篇 煤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投入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安全設施,提高安全裝備水平,改善作業(yè)環(huán)境,保障作業(yè)人員安全,根據《關于印發(fā)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煤礦安全費用管理辦法》(煤礦化工〔2012〕715號)以及《煤礦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
第二條? 煤礦安全費用每月按照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提取標準為每噸25元,專門用于礦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及其它與安全直接相關投入的資金,包括企業(yè)申請國債資金補助的項目資金。
第三章? 職責及權限
第三條? 企管科職責:安全費用的牽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安全費用的年度計劃匯總、上(申)報;負責月度計劃的上報和下達、監(jiān)督落實;及時建立安全費用管理檔案;負責建立安全費用項目管理臺賬,做到賬目、項目相符;負責安全投入效果評價以及與安全費用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生產科職責:負責通風、防塵、井下防滅火、防治水、防瓦斯等系統災害治理工程,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的配置,分管范圍內的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jiān)控和整改,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的推廣應用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等計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yè)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五條? 機電科職責:負責通風、防瓦斯、防塵、防滅火、防治水、防瓦斯等系統設備改造,供電、運輸設備設施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完善煤礦井下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分管范圍內開展的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jiān)控和整改,安全生產評價、咨詢,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檢驗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等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yè)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六條? 調度室職責:負責完善煤礦井下監(jiān)測監(jiān)控、人員定位、和通信聯絡系統,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yǎng),分管范圍內的開展的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jiān)控和整改,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咨詢,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等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yè)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七條? 安檢科職責:負責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咨詢,分管范圍內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jiān)控和整改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等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所有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及支出的審核,負責業(yè)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八條? 保衛(wèi)科職責:負責地面防滅火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yè)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九條? 勞資科職責:負責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yè)人員安全防護用品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yè)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十條? 培訓辦職責:負責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yè)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十一條? 政工科職責:負責安全生產宣傳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的計劃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業(yè)務范圍內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驗收,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十二條? 財務部職責:負責煤礦安全專項資金的籌措工作,保證安全??畹募皶r提供;負責安全費用提取、單獨建賬等財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部門權限
各部門可依據本部門的職責劃分,有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進行相關的安全設備、設施購置和改造向礦建議,對計劃批準項目進行實施的權利,礦其他部門應予以配合和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消極配合安全項目的實施。